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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南区博奥实验小学章程(2022年确定版)

Admin - admin 于2023年03月30日发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需要,深化教育改革,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规范本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本校依法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的性质是利用非财政经费、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是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本学校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办学名称:贵港市港南区博奥实验小学。

 办学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江南大道329号。

 第三条本校办学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公益性导向,坚持立德树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小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坚持德育教育和智育教育相结合,促进小学生健康快乐成长。

第四条坚持依法治校,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规范,创新学校的办学理念、体制、机制和模式,建设现代学校制度。

学校实行民主管理、校务公开,依法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

第五条本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港南区民政局;业务审批机关是港南区教育局。

本校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校的举办者是胡峰旗先生出资举办。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校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条 本校开办资金:7418万元。出资人胡峰旗出资,出资金额7418万,占全部出资额的100 %

 第八条 本校的业务范围:

(一) 专业范围:小学教育;

(二) 办学层次:1---6年级小学教育;

(三) 学制:6年;

(四) 办学形式:全日制;

(五) 办学规模:28个班共 1386人。

(六) 招生区域:贵港市范围。


第二章 党建引领

第九条【组织建设】为深入贯彻落实《***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和中央、自治区党委对中小学校党的建设工作有关要求,根据《中共贵港市委员会教育工作委员会关于推进全市中小学校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的实施方案》的文件精神,学校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共港南区博奥实验小学支部委员会,党的组织关系隶属于***港南区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具体详见《关于批准成立中共港南区博奥实验小学支部委员会的批复》)。(正式党员人数4人,预备党员1人)

党组织班子成员名单:

宋步雄 党支部书记

方雪珍 党支部副书记

邓郁林 宣传委员

第十条【党支部职责】***港南区博奥实验小学支部委员会作为***在学校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全面负责学校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和纪律建设,领导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参与决定重大问题并监督实施,保证正确办学方向,推动学校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参与决策监督】学校支持党组织与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园务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行政领导班子中的非党员成员参加。

第十二条【重大决策制度】本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重大事项应在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园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港南区博奥实验小学支部委员会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第十三条【建立协调沟通机制】学校工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意见;学校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活动支持】学校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党建工作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和配合党组织做好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工作,在时间、场所、阵地、人员、经费等方面保障党组织正常开展活动。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五条本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举办者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

 第十六条董事会是本单位的权利机构。

 董事会成员有5人(5人以上),由举办者(出资人)或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董事会名单:

 胡峰旗 董事长

 宋步雄 校长

 邓郁林 副校长

 叶伟莲 副校长

 覃远华 政教主任

 董事按照董事会章程推选。董事每届任期3年,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董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九条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一般事项,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做最后决定。

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订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出资人取得办学收益的比例;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对同意决定的事项承担责任。

董事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专人存档保管。

第二十条本校法定代表人为胡峰旗,对外代表学校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法定代表人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为学校行为,学校承担由此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学校校长人选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校长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二条本校设置监事会,监事会成员 21人。监事会成员由出资人代表、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教职工代表(教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少于三分之一)等人员构成。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

监事会主要履行以下职权:

  (一)检查学校财务。

  (二)监督董事会和行政机构成员履职情况。

  (三)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职情况。

  (四)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议。

 第二十三条学校依据《***章程》和有关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规定,设立***港南区博奥实验小学支部委员会,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引导和监督学校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

学校党组织选派一名负责人参加学校董事会。学校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非董事会成员的,列席学校董事会议。

第二十四条学校成立教职工大会,依法保障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

教职工大会每3年或5年为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园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等。

学校所有直接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决议,应当经教职工大会同意。

教职工大会的决议,应当经全体教职工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学校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据工会章程开展活动,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七条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第二十八条学校聘用教师、职员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聘任其他工作人员,学校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

第三十条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一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第三十二条学校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

第三十三条学校建立教职工奖惩制度,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规定予以处分。

第三十四条学校建立并实行教师年度工作考核制度。每年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受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学校从社会聘请专家学者、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能人员和知名人士担任兼职教师。

兼职教师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及聘约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六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三十七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修课程;

()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获得教育资助、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等权利;

()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遵守学生礼仪行为规范

   (三)按规定缴纳保教费及有关费用;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学校依法建立助困制度,为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十条学校建立学生奖惩制度,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校按照学校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学校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学校按照学校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第四十一条学校建立学生校内申诉制度。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以根据校内申诉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六章 教育教学工作

第四十二条 坚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学校加强德育工作,注重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十三条学校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和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

第四十五条 严格执行《学校安全管理办法》,制定相关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演练和检查,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安全、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 保障学校师生权益、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

第四十六条学校严格执行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制度。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真实性由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未经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未经审批机关审核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发布。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七条学校总资产为7418万元,均为举办者胡峰旗个人出资。其中教育教学仪器设备等总价值约***9万元。

学校租赁土地约20亩,租赁校舍建筑面积约14000平方米。

第四十八条本校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有关法律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设置财务管理机构,统一学校财务核算,不得账外核算。

第四十九条本校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或者预算数代替实际支出数。

第五十条本校严格执行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和收、退费办法,按学期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收费项目及标准要及时向社会公示。不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第五十一条学校收取的费用及其他收入,全部纳入学校财务专户,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学校的教育教学、学生资助、教职工待遇以及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本校将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学校经费预算。

 第五十二条本校拥有法人财产权,存续期间,学校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

 学校举办者不得抽逃资金,不得用教育教学设施抵押贷款、进行担保。

第五十三条本校建立严格的资产管理制度,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 学校终止

 第五十四条本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做相应处理:

(一)本校完成宗旨要求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举办者提出终止申请,并报请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由本校组织财产等的清算;

(二)被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的,由审批机关组织进行清算;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进行清算。

第五十五条本校终止后,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本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第五十六条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五十七条学校终止后,本校的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原审批机关,注销登记手续。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议案,经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以学校名义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的规定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符的,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202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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