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财农村〔2022〕1号关于印发河池市金城江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相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决策部署,规范金城江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基财〔2022〕6号)精神,结合金城江区实际,金城江区财政局制定了《河池市金城江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池市金城江区财政局
2022年8月22日
河池市金城江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中央、自治区有关农村综合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 ***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基财〔2022〕6号)等有关制度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是指上级财政及本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金城江区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专项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实施期限至2023年,届时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有关规定和农村综合改革情况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三条 金城江区财政局负责制定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相关政策,编制金城江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分解下达上级财政及本级财政农村综合改革专项资金预算和区域绩效目标,组织开展预算绩效评价工作,指导和督促各乡镇及区直相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
金城江区财政局负责编制并分解下达金城江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和绩效目标,负责资金审核拨付、监督检查、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区直相关部门是各有关项目的管理主体,制定项目管理办法。根据项目的建设规模、内容、地点及实施模式等因素确定项目管理主体。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项目管理主体负责金城江区有关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项目规划、项目库管理、组织实施、验收、管护等项目管理工作。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项目管理主体是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项目资金的使用安全,应做好资金使用、资金管理、预算绩效管理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金城江区财政局负责金城江区年度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项目申报工作,根据上级财政下达本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额度,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资金项目实施方案,依据实施方案下达资金使用额度并核拨项目资金
第五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使用遵循的原则:
(一)规划先行,有序推进。各乡镇应立足长远,科学确定农村综合改革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提高资金使用的前瞻性、计划性和协调性,着力处理好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的关系,推动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全面、均衡、有序开展。
(二)创新方式,多元投入。各乡镇要创新投入和使用方式,积极采用以奖代补、民办公助、先建后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发展有关事项,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能。鼓励整合其他财政资金,引导村级集体经济收入资金投入,形成多元化投入格局。
(三)农民受益,广泛覆盖。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规范开展村民民主议事,合理确定项目,广泛覆盖受益群体,优先支持村级急需建设的小型基础设施项目。
(四)公开公示,阳光操作。资金使用全过程实行公示制,要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确保资金使用规范。
第六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投入形成的公益性资产应当明确管理主体,及时移交产权,确定运行管护责任。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投入形成的经营性资产,除拨款时明确产权的以外,原则上归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够在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之间量化的可按股权比例量化。
第七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用于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支出方向的资金按自治区财政厅根据中央和自治区相关文件规定会有关部门单独制定管理办法执行,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其他支出方向的资金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用于金城江区开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美丽乡村奖补、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试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和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等工作,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效开展的工作经费。
第九条 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支出用于对农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的,以村民筹资投劳为基础的农村公益建设项目给予奖补,包括村内的道路、小型水利设施、人畜饮水工程、公共环卫设施、村容村貌改造、文化体育设施等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村内户外集体公益事业项目。在自治区相关政策规定的农民一事一议筹资投劳上限标准限额内,按照60%的比例给予财政奖补,市县财政可结合本地实际,适当提高奖补比例。自治区财政统筹资金分担奖补资金的80%,县级财政分担奖补资金的20%。单个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财政奖补资金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因特殊情况超过的,报设河池市财政局备案。
奖补比例根据政策和实际情况需要调整的,按自治区另行印发文件确定。
第十条 美丽乡村奖补支出用于支持建设宜居宜业的美丽乡村。主要包括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村容村貌改善;突出乡村鲜明特色,发展乡村特色产业,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进乡村文明建设,传承优秀文化等。
第十一条 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试点支出用于支持***、***和自治区确定的相关改革试点。资金使用应符合当年度中央和自治区相关改革工作要求,按照上级部门批复的实施方案确定具体支出内容。
确因政策和实际情况变化需要调整实施方案的,需按照原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试点支出用于开展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试点方案确定的建设内容,包括用于村内道路、小型水利设施、人畜饮水工程、公共环卫设施、村级综合服务场所、文化体育设施等村内集体公益事业项目设施的运行和维护。
第十三条 自治区财政在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中专项安排工作经费,支持各市县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效开展。金城江区财政局可根据工作需要,通过本级预算安排工作经费,并严格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勤俭办事,专款专用”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经费。不得在中央和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用于项目实施的资金中列支工作经费。
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经费用于农村综合改革项目的规划编制、方案编制、评审论证、竣工验收等环节的项目评估费、专家咨询费、技术鉴定费等支出;开展农村综合改革政策宣传、新闻报道、成果展览等宣传工作的采访费、制作费、印刷费等支出;开展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必要的办公设备购置、信息系统运转维护等支出;开展农村综合改革各类业务培训和会议支出;其他开展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的经费支出。
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经费不得用于接待费、购买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以及其他与农村综合改革无关的支出。
第十四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偿还债务以及其他与农村综合改革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测算分配
第十五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的分配遵循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主要采用因素法分配。涉及的因素主要有乡村人口数、行政村个数、上年各乡镇项目实施工作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及金城江区人民政府年度乡村建设规划,乡镇申报财政奖补实施范围比例。
乡村人口数和行政村个数以金城江区统计局、民政局公开的相关数据为依据。
乡镇申报财政奖补实施范围比例是指乡镇申报年度拟实施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的乡村人口数量占金城江区乡村人口总数的比例,以各乡镇申报文件为依据。
绩效评价结果是指金城江区财政局组织开展的年度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绩效评价结果,以金城江区财政局发文通报的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
第十六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各支出方向测算因素及权重如下:
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支出按照乡村人口数、行政村数、乡镇申报财政奖补实施范围比例、绩效评价结果、金城江区乡村建设规划等因素测算到乡镇,因素权重依次为40%、20%、15%、10%、30%。
第四章 预算安排和下达
第十七条 金城江区财政局接到上级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后,原则上应当在30日内下达各乡镇或本区有关部门,同步分解下达本地区域绩效目标,并将资金下达文件及区域绩效目标抄报市级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 金城江区财政局应按照农村综合改革项目资金分担比例等要求,足额安排本级财政资金,与上级财政下达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统筹使用,保障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九条 金城江区财政局应当按照相关财政规划要求,做好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规划,加强与中央及自治区补助资金和有关工作任务的衔接。
第五章 预算执行和监督
第二十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并应当以经批复的项目资金安排使用计划、项目实施单位拨款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项目管理主体审核意见等为依据。
第二十一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应当专款专用,金城江区财政局和各乡镇财政所对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应当实行专账核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套取和违规使用资金。
第二十二条 金城江区财政局及项目管理主体根据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和监督检查,加强项目库管理,建立健全资金分配结果和资金使用情况公开公示制度,加强基础信息资料和档案管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工作效率, 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
第二十三条 金城江区财政局每年组织开展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绩效评价,对各乡镇、区直相关部门使用农村综合改革专项资金(除统筹整合资金外)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编制金城江区绩效自评材料,并将自评结果于次年2月底前上报自治区财政厅。
第二十四条 金城江区财政局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改进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在竞争立项等工作中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二十五条 金城江区财政局应当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金城江区财政局、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分配资金,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有关要求,新增的改革事项可纳入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试点支出资金范围。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金城江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