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关于作出行政处理前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告知书(禅建保〔2022〕第G047号)
刘蓝毅(身份证号码:4406011963******11)、莫兰卿(身份证号码:4412251974******44):
你家庭曾承租位于佛山市禅城区红阳一巷15号的公共租赁住房,因你拖欠自2020年7月至2021年3月的租金(房屋占用费),我局于2022年8月17日作出《关于作出行政处理前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告知书》,要求你履行缴清租金(房屋占用费)的义务。
因我局采用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两种方式都无法将《关于作出行政处理前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告知书》(禅建保〔2022〕第G047号)送达给你,现依法予以公告。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该《关于作出行政处理前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告知书》(禅建保〔2022〕第G047号)即视为送达。
为保障你可以依法申诉的权利,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关于作出行政处理前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告知书》(禅建保〔2022〕第G047号),你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到我局领取原件。领取《关于作出行政处理前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告知书》(禅建保〔2022〕第G047号),请与我局联系(电话83879693)。
特此公告。
佛山市禅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
2022年11月16日
***:《关于作出行政处理前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告知书》(禅建保〔2022〕第G0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