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政办发〔2019〕22号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直各单位,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菏泽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菏泽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住房保障体系中的作用,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制度,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令第710号)、《***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财综字〔1999〕149号)、《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的通知》(财综字〔2005〕5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是指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与业务支出的差额。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分配顺序为:
1.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
2.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费用;
3.剩余金额作为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提取金额按照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2%核定。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提出年度管理费用预算,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市级财政,由市级财政拨付使用。
第六条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和中心管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市级财政专户。
第七条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上交后,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每年年初根据县(区)上年度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情况按下列公式对县(区)进行分配:
1.某县(区)按上年度年终公积金归集余额计算可分配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金额=当年
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总额×40%×县(区)上年度公积金累计归集余额 全市上年度公积金累计归集余额
2.某县(区)按上年度年终当年公积金归集余额计算可分配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金额=当年
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总额×40%× 县(区)上年度公积金归集余额全市上年度公积金归集余额
3.某县(区)按上年度年终公积金正常缴存人数计算可分配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金额=当年
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总额×10%× 县(区)上年度公积金正常缴存人数全市上年度公积金正常缴存人数之和
4.某县(区)按上年度年终公积金新增缴存人数计算可分配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金额=当年
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总额×10%× 县(区)上年度公积金新增缴存人数全市上年度公积金新增缴存人数之和
5.当全市住房公积金存量资金与当年归集资金无法满足当年公积金使用时,使用市公积金中心融资资金发放公积金贷款的县(区),在进行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分配时,按贴息资金使用额度和贴息率计算,相应扣减所分配资金用于归还融资利息差额。
以上所得金额合计,即为某县(区)当年应分配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第八条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县(区)应分配金额测算完成后,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市级财政,然后由市财政局划拨给县(区)财政部门,专项用于城市廉租住房建设、发放廉租住房补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第九条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的使用情况,应接受审计、财政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9年12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4日。
查看对应政策解读文件:【解读】《菏泽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办法》(菏政办发〔2019〕22号)
【word版】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办法的通知.docx
【pdf版】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