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菏泽市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及资本金补充资
各县(区)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农业农村局,人民银行各支行,银保监分局各县(区)监管组,市级融资担保机构: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扩大业务规模,提升担保机构可持续经营能力,加大对我市中小微企业、“三农”支持力度,缓解中小微企业、“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0]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菏泽市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及资本金补充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菏泽市财政局 菏泽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菏泽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菏泽市农业农村局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菏泽市中心支行 菏泽监管分局
2021年9月9日
菏泽市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及
资本金补充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建立健全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推动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促进菏泽市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市级融资担保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鼓励其扩大业务规模,更好地服务小微企业、“三农”及支柱产业等市场主体,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0]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对市级融资担保机构符合一定条件的担保业务发生的代偿进行补偿的资金。
资本金补充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其他资本注入等方式为市级融资担保机构增加的资本金。
第三条 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政府监管、专款专用、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开透明、诚实守信”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市级财政根据市级融资担保机构支小支农业务拓展、担保代偿、绩效考核等因素,同时结合市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的使用情况及财力状况,对其进行资本金补充。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业务,是指市级融资担保机构直接为债务人的债务融资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依约承担代为清偿义务的融资担保业务。
第六条 担保业务必须纳入山东省投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投融资担保集团”)的再担保范围,并按照相关要求予以备案。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代偿率计算公式为:代偿率=当年累计发生代偿的担保项目未清偿金额(即贷款金额扣除债务人已清偿部分)/当年向省投融资担保集团累计备案的担保业务融资金额。上述代偿率不同于融资担保行业监管部门确定的“代偿率”指标统计口径。
第二章 风险补偿资金来源和管理
第八条 风险补偿资金每年由市财政通过预算统一安排,市级融资担保机构应根据担保业务规模、代偿率以及风险补偿金结余等相关因素测算确定预算申请和绩效目标,于每年9月30日前将下年度风险补偿金预算报告报送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核备案,再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统一汇总后报送市财政纳入下一年度预算。
第九条 风险补偿资金委托市级融资担保机构进行管理,实行年初预拨、年终结算。
第十条 市级融资担保机构设立风险补偿金专用账户,专款专用、独立核算,风险补偿金的利息收益自动滚入风险补偿金账户。
第十一条 风险补偿资金间歇资金不得用于开展高风险投资,市级融资担保机构应在确保资金安全和履行代偿补偿责任的前提下,进行银行存款等保本保息运作。
第三章 代偿补偿条件及标准
第十二条 申请代偿补偿的担保业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聚焦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等市场主体,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战略;以一个自然年度为单位,纳入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再担保范围的担保业务,小微企业、农户(含新型农业主体)融资担保业务金额不低于80%,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不得低于50%。
(二)担保对象为企业法人的,应在菏泽市内登记注册。
(三)担保费率符合政府及监管部门的规定。担保期限不超过2年,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原则上按不超过年化费率1%收取担保费,其余情况原则上按不超过1.5%收取,不得通过收取担保保证金、财务咨询、财务顾问或账外收费等形式转嫁担保费。
(四)市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业务,银行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不低于20%。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的,风险补偿资金不予代偿补偿: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代偿补偿条件的;
(二)发现担保项目代偿系市级融资担保机构违规操作,未尽到应有的风险识别、控制责任所致,或者存在人为操作风险、道德风险,恶意套取代偿补偿资金的;
(三)发现银行等债权人存在恶意转嫁风险、违法违规发放贷款、通过额外收取保证金、延迟放款、扣存贷款等方式变相转嫁风险等行为的。
第十四条 补偿比例。 凡符合本办法补偿条件的担保业务,代偿率在8%以内的部分,风险补偿金按照代偿率实行分档补偿。其中,对于代偿率小于1%(含1%,下同)的部分,风险补偿资金按照市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代偿额(扣减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投融资担保集团补偿和县区融资担保机构承担代偿责任后的净代偿额计算,下同)的100%给予补偿;对于1%-3%的部分,按照代偿额的80%补偿;对于3%-5%的部分,按照代偿额的60%补偿;对于5%-8%的部分,按照代偿额的50%补偿。超出8%的部分不予补偿。
第十五条 资金分担比例。风险补偿资金市与区按照5:5比例承担,市与县按照3:7比例承担。
第四章 代偿补偿程序
第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担保业务发生代偿时,由市级融资担保机构先行向银行履行代偿责任后,按照约定比例应当由省投融资担保集团承担代偿责任部分,由市级融资担保机构根据《山东省省级再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金[2019]33号)有关规定向省投融资担保集团申请代偿补偿资金。
第十七条 市级融资担保机构分别于每年9月30日前,向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交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申请代偿补偿项目情况、申请代偿补偿资金金额、担保业务规模及代偿率情况、项目追偿情况、省投融资担保集团补偿情况等),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银保监分局、中国人民银行菏泽市中心支行对担保机构报送的风险补偿项目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查,相关费用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报送的汇总及审核情况,确认应拨付担保机构的补偿金额,纳入下一年预算,待预算批复后,由市财政局向市级融资担保机构下达代偿补偿资金拨付通知。风险补偿金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所需代偿补偿资金时,最晚于下一年度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补足。
第十九条 对于代偿补偿项目,市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追偿,市县(区)应对追偿工作给予配合和支持。依法追偿所得扣除诉讼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后,应及时按比例缴回至风险补偿金专户;同时按比例返还省投融资担保集团风险补偿资金专户。
第五章 资本金补充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资本金补充资金申请、审核。市级融资担保机构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自身实际需要,制定增资扩股方案,并经股东会(董事会)决议通过后,于每年9月30日前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银保监分局、中国人民银行菏泽市中心支行提出申请,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组织审核后,出具初审意见后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有关政策进行复审;对于符合要求的,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并纳入下一年财政预算。
第二十一条 根据预算安排,由财政部门按时将资金拨付给市级融资担保机构。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设定风险补偿金、资本金补充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加强资金的动态监控,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各县(区)财政部门会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风险补偿金、资本金补充资金设定区域绩效目标,督促落实绩效目标,同时加强对资金的动态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共同做好风险补偿资金、资本金补充资金管理工作。其中:
(一)市财政局负责风险补偿资金、资本金补充资金的筹集、拨付及绩效管理。
(二)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市级融资担保机构的日常监管、服务和风险防控,规范其运营。
(三)市银保监分局负责核准金融机构小微企业、“三农”等贷款目标、动态监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率、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本行政区内开展业务,督促其完成约定的业务。
(四)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按照职能定期向市级融资担保机构推荐小微、农户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潜在的客户名单并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管。
(五)市级融资担保机构应加强对风险补偿资金、资本金补充资金的管理,按照市财政局下达的拨付通知按时拨付资金,并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银保监分局、中国人民银行菏泽市中心支行提交上一年度风险补偿资金、资本金补充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报告,必要时可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风险补偿资金、资本金补充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五条 市级融资担保机构应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妥善保存相关原始票据及凭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六条 市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对报送有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收回已拨付的代偿补偿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令第427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风险补偿资金、资本金补充资金运营管理中出现问题,市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报告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银保监分局、中国人民银行菏泽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银保监分局、中国人民银行菏泽市中心支行视情况调整完善相关政策。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银保监分局、中国人民银行菏泽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