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模式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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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8月28日发表
为落实《***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六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函〔2020〕96号)要求,便捷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海关总署决定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模式”(以下简称退货中心仓模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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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4 10:33:20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