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困难企业可建经济适用房条件利用自有可建住宅用地
青岛日报讯 青岛市中低收入家庭改善住房条件又有了一条新的途径。根据市政府办公厅最近下发的通知,我市住房困难企业将可利用自有可建住宅用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据了解,所谓企业自有可建住宅用地,是指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企业所有的职工住房所使用并持有相应权证的土地,同一地块中已有全部或部分住
房按房改政策出售的除外。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持《土地使用证》等有关资料,按照《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向市住宅发展中心等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通知》规定,获准建设的住房要按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有关规定出售给本单位的职工。剩余的房屋由市住宅发展中心按成本价收回,纳入储备,面向全市中低收入家庭统一销
售,优先满足市重点工程建设拆迁安置需要。
住房困难的企业对自有可建住宅用地不能自行开发改造的,由市住宅发展中心组织招标,选择代建单位建设,按《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优先向企业职工销售,
剩余房屋统一纳入储备。也可将土地统一纳入储备,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进行出让,按拆迁法规的规定对住户进行补偿,并按照市政府《关于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问题的
通知》(青政发〔2002〕103号)的规定,对原土地使用单位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