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3月起申领至明年3月未取得绿色标志的将限制通行
青岛日报讯 为有效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我市从下月起将对全市在用机动车(摩托车、拖拉机除外)实行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管理制度。自3月1日起,我市将陆续发放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
我市的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分阶段控制标准划分。对排气污染物符合国家第一阶段排放标准(国Ⅰ)以上(含国Ⅰ)的汽油车及符合国家第二阶段排放标准(国Ⅱ)以上(含国Ⅱ)的柴油车发放绿色环保合格标志;对其他符合制造当时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发放黄色环保合格标志。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的发放标准根据国家、省及我市污染控制的要求逐步提高。
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首次申领,按照车辆注册时间和注册地点分时段、分区域办理。首次申领时间自2008年3月1日起至2009年2月28日止。2008年3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车主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时,凭《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在市车管所(四方区四流南路4号)直接申领环保分类合格标志;已取得《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检测合格证》且有效期在2009年3月1日以后的机动车,车主凭《排气检测合格证》、《机动车行驶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在规定的时间内直接到车辆注册地(以行车证上的地址为准)的机动车排气检测站申领;车辆数(包括单位用车和本单位职工的私家车)在20辆(含)以上的单位,可以将相关材料收齐后,统一到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控中心(市南区京山路15号;联系电话为82871109,82871169)申领; 未取得《机动车排气检测合格证》,或已经取得但有效期在2009年3月1日以前的以及外地转入本市的机动车,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排气检测。排气检测合格后,车主凭《机动车排气检测合格报告》在机动车排气检测站直接申领。
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由市环保局统一制作,发放不收取工本费。环保分类合格标志应贴在机动车前挡风玻璃的右内侧,以便检查。自2009年3月1日起,没有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上路行驶的,由交警部门依据《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此外,我市还将对未取得绿色环保合格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区域、通行时间的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