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荆州区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试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推进要求,我局代拟起草了《荆州区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9号)规定,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从2021年5月11日至2021年6月11日,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发至邮箱710635573@qq.com。
联系人:余荆城;联系电话:0716-8433270
特此公告。
荆州市荆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11日
荆州区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令第***1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7〕6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19号)相关要求,结合荆州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征收主体
(一)各镇、管理区是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区域内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
(二)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区统一征收标准,专款专用,统一结算。
二、征收范围
荆州区所辖川店镇、马山镇、八岭山镇、弥市镇、菱角湖管理区、李埠镇等六个镇、管理区集镇建成区的单位、住户及周边纳入污水管网覆盖范围的住户,开征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费。向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污水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依法受到处罚。
三、起征时间、征收标准和补贴要求
(一)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费自2021年7月1日起开始征收。
(二)按照"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征收生活污水处理费。根据市发改委《关于荆州区乡镇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批复》(荆发改价格〔2020〕241号)文件,居民生活污水0.85元/立方米,非居民生活污水1.20元/立方米。
(三)征收的生活污水处理费不能保障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在省、市级专项资金下拨支付后,不足部分由区本级财政负担。
四、征收方式
(一)生活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从自来水费中收取。
1、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
2、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须安装计量设备,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
(二)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生活污水处理费由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中注明生活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
(三)代征的生活污水处理费与其水费收入应当分账核算,并及时足额上缴。
(四)生活污水处理费一般应当按月征收并全额上缴地方国库。
(五)区政府将各镇、管理区的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五、附则
本办法试行期暂定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