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关于印发宝应县政府投资工程集中代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县各委、办、局:
《宝应县政府投资工程集中代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应县人民政府
2019年5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宝应县政府投资工程集中代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以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推进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专业化水平和政府资金的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投资工程是指以政府资金为主要来源的公共工程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改造等),主要包括:
(一)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办公、业务用房及相关设施工程;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等社会事业工程;
(三)公共基础设施工程;
(四)政府指定实行集中组织建设的其他工程。
第三条本县范围内县级政府投资占总投资50%以上或县级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项目,由项目(法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提出项目代建需求和意向,经县政府研究确定后实行集中代建。
第四条县政府成立宝应县政府投资工程集中代建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代建中心”),设在县住建局,作为组织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统一管理的代建机构,行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承担工程组织建设职能,负责政府投资工程的集中组织建设和代建管理工作。
第五条政府投资工程可以由县代建中心直接组织集中代建,也可以由县代建中心通过招标或委托方式选择专业化项目管理公司(代建公司)实施集中代建。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项目(法人)单位是指使用政府资金为主所进行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项目代建单位是指县代建中心或者由县代建中心通过招标或委托的方式选择的代建公司。
第七条政府投资工程可以实行全过程代建,也可以实行建设阶段代建。
(一)全过程代建的,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由代建单位组织实施;
(二)建设阶段代建的,在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由代建单位组织实施;
(三)代建单位可按合同金额0.4%-2%收取代建管理费。
第八条代建项目实行廉政保证制度,各参建单位必须同步签订廉政协议。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九条宝应县政府投资工程集中代建管理中心主要职责:
(一)工程代建职责
1.全过程代建的,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等后续工作;建设阶段代建的,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开展施工图设计等后续工作;
2.组织项目施工、监理、采购等招标,会同签订施工、监理、采购等合同;
3.组织参建单位开展施工、组织技术交底、中间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4.承担应由项目(法人)单位负责的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5.对工程结算进行初审,编制竣工财务决算,配合开展项目决算评审;
6.收集、整理、汇编工程档案及资料,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移交项目(法人)单位;
7.定期向财政部门、项目(法人)单位报送工程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8.履行代建单位应尽的其他职责。
(二)代建管理职责
1.审核办理汇总年度政府投资工程集中代建计划;
2.统计、汇总集中代建项目投资、工程进展情况;
3.制定代建公司工作管理、考核规章制度,监督代建公司的项目管理工作和其他履约情况,对代建公司进行年度绩效考核;
4.通过招标或委托的方式选择代建公司,组织协调代建双方合同签订,明确项目(法人)单位、代建公司对项目管理的责、权、利和分工;对代建合同实行备案管理;鉴证代建双方项目验收与交接工作。
第十条项目(法人)单位主要职责:
(一)全过程代建的,组织编报项目建议书;建设阶段代建的,组织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
(二)协助代建单位办理与项目相关的报批手续;
(三)负责自筹资金的筹措;
(四)参与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和资金使用;
(五)参与工程竣工验收,负责代建项目的接收工作;
(六)其他应当由项目(法人)单位完成的工作。
第十一条县住建部门做好政府投资工程集中代建和项目建设的监督、指导、管理工作。发改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集中组织建设项目财政可承受能力、预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的评审并对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集中组织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建设行业其他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集中组织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工作。县纪委监察机关负责对代建工作相关部门的行政行为实施监察,依法依纪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章直接代建
第十二条县代建中心直接代建的工程项目,经县政府批准后,县代建中心与项目(法人)单位共同确定项目的选址、功能、规模、标准、工期、质量等内容以及建设资金来源,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及责任。
第十三条县代建中心应当严格落实施工图限额设计,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组织代建项目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概算投资。
第十四条具备相关的建设条件后,县代建中心应当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项目实施,负责对投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安全和工期要求。
第十五条代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县代建中心应当向项目(法人)单位移交项目管理和使用权,移交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必要的档案资料。及时组织工程结算。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资金由县代建中心根据建设进度,报县财政部门审核、拨付。
第十七条县代建中心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加强项目财务管理,设置代建项目专门基建账户,按照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单独建帐、单独核算,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概(预)算执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四章委托代建
第十八条县代建中心通过招标或委托方式选择的代建公司,应与县代建中心、项目(法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参照县代建中心工程代建职责以及组织实施程序执行。
第十九条代建公司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对项目管理公司的相关规定,具有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单位;
(二)具备与代建项目相应的资质,具有与工程建设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三)国家对代建公司的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代建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与项目代建:
(一)已被行政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相关业务的;
(二)在社会信用体系或相关部门征信系统中出现失信记录的,或出现严重的信用和信誉危机又未能提供相应担保的;
(三)近3年内承接的建设项目中发生过较大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过2起以上一般事故的;
(四)有违法、违规及不良记录的;
(五)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代建公司因建设管理、施工质量、建设工期等方面出现问题而被追究责任的,三年内不得承接本县政府投资工程的代建业务;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五年内不得承接本县政府投资工程的代建业务;处罚结果同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二十二条代建公司未能完全履行项目代建合同,擅自邀请招标或不依法公开招标,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的,经调查认定事实后,所造成的损失或增加的投资额由代建单位予以赔偿。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三条其他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定另行约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9年6月8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监委,县法院、检察院,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驻宝各单位,存。
宝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5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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