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关于印发宝应县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宝政规〔2015〕3号
县政府关于印发
《宝应县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县经济开发区、有机农业开发区:
《宝应县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修订并由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宝应县人民政府
2015年9月1日
宝应县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城市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规范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工作,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13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垃圾处理费:包括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建筑装潢垃圾处理服务费,生产经营垃圾处理服务费。
城市垃圾处理费实行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和产生垃圾者付费有偿服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区范围内所有产生垃圾的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户和居民(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等。
第四条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具体负责城市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垃圾处理费统一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县财政、价格、审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征收、使用和财政票据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城市垃圾处理费主要用于县城区主次干道清扫保洁;居民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清运、消毒处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垃圾的收集、清运、消毒处理;直管公厕的保洁、粪便的清运、消毒处理;其他单位和居民生产经营垃圾、建筑装潢垃圾和非直管厕所的粪便清运、消毒处理。
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区域内道路、绿化带内以及楼道的清扫、保洁和垃圾归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社区(居委会)负责区域内居民住宅区、小街巷的道路清扫、保洁和垃圾归集。
第七条本县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城市垃圾处理服务费征收标准:
1、城区范围内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按上年末在职人数5元/人•月,由单位负担,统一缴纳。
2、城区范围内企业单位按职工数3元/人•月,由企业负担,统一缴纳。
3、城市居民以户为单位,按4元/户•月缴纳。
(二)建筑装潢垃圾处理服务费征收标准:
1、建筑工程,地面以上建筑渣土按面积2元/㎡收取,地面以下建筑渣土按外运量4元/吨收取。
2、拆迁工程,按照建筑物向拆迁人收取拆迁工程渣土处理服务费,以实际拆迁面积2元/㎡收取。
3、装饰装潢工程,机关企事业单位,按建筑面积4元/㎡收取;居民个人住房,80㎡以下按200元/户收取;80㎡以上按250元/户收取;门市房装修按3元/㎡收取。
(三)生产经营垃圾处理服务费征收标准:
1、商业网点(含车站候车厅、娱乐业、旅馆业、餐饮业、营销业、维修业等)按以下标准,营业面积在50㎡以下按200元/年收取;50-100㎡按400元/年收取;100-250㎡按800元/年收取;250㎡以上按1200元/年收取。
2、县环卫处可接受下列委托服务,并收取有偿服务费。企事业单位(含私营企业)和车站、码头、停车场、农贸市场、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超市、学校、公园等公共场所产生的垃圾清运费按32元/吨收取,企事业单位(含私营企业)和车站、码头、停车场、农贸市场、超市、学校、公园等处理消毒费按8元/吨收取;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处理消毒费按16元/吨收取;化粪池清坑、清运服务费按300-500元/坑•次收取。委托代运服务以桶等容装物集中的垃圾清运,按容装物容积每立方米折算1吨计算。
3、户外经营摊点、排档按50元/月收取。
4、对已经收取生产经营垃圾处理服务费的单位,不再收取城市垃圾处理服务费。
第八条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实行主管部门征收和委托有关部门、单位代收的方法,委托代收手续费为收费总额的5%。
(一)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由县财政局在每年初负责一次性代收。
(二)城市居民的,委托县自来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代收。其中已抄表到户的,缴水费时代收;未抄表到户的,由收费员代收。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建筑装饰装潢户,委托物业公司代收。
(四)城区建筑工程施工单位,由县建设部门在办理基建项目时代收。
(五)外来暂住人口,由县公安部门在办理或审核《暂住证》时,按年一次性代收。
(六)户外经营摊点、排档等经营户,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在办理《临时占道许可证》时,按年一次性代收。
(七)城区范围内的企业,由县环卫处征收。
(八)城区主干道两侧房屋修缮、装饰装潢的,由县环卫处征收。
(九)其他应征收对象,由县环卫处按规定征收。
第九条征收主管部门与受委托单位在签订委托征收协议书后,方可实施收费。各收费单位一律凭物价部门核发公布的收费目录清单,实行公示收费,并使用财政部门或者税务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条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减免或要求缓征城市垃圾处理费;各征收单位所收垃圾处理费按规定缴县财政专户。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由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单位和城市居民(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每日按照3‰加收滞纳金外,对单位可处以应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凡持有效证件的低保户、贫困户的个人承担部分,不能发放职工最低工资企业和停产、破产企业的单位和个人承担部分,社会福利院、幼儿园以及小学、初中的单位和个人承担部分,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免缴当年城市垃圾处理费。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原宝应县人民政府宝政规〔2010〕3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宝应县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明细表
序号 | 类别 | 收费对象 | 计量依据 | 收费标准 | 备注 |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 |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事业单位 | 按上年末在职人数 | 5元/人·月 |
| |
按职工数 | 3元/人·月 | ||||
| 4元/户·月 | ||||
建筑装潢垃圾处理服务费 | 建筑工程 | 地面以上建筑渣土按建筑面积 | 2元/㎡ |
| |
4元/吨 | |||||
按实际拆迁面积 | 2元/㎡ | ||||
机关企事业单位按建筑面积 | 4元/㎡ | ||||
250元 | |||||
200元 | |||||
3元/㎡ | |||||
生产经营垃圾处理服务费 | 商业网点(含车站候车厅、娱乐业、旅馆业、餐饮业、营销业、维修业等)按营业面积 | 50㎡以下 | 200元/年 | 1、委托代运服务以桶等容装物集中的垃圾清运,按容装物容积每立方米折算1吨计算。 2、左列各单位收取生产经营垃圾处理服务费后,不再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 | |
400元/年 | |||||
800元/年 | |||||
1200元/年 | |||||
垃圾清运费 | 32元/吨 | ||||
8元/吨 | |||||
处理消毒费 | 16元/吨 | ||||
| 300-500元/坑·次 | ||||
| 50元/月 |
宝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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