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安监局强化驻矿安监员十项工作职责
针对以往驻矿安监员工作职责不清,干起工作来有劲没处使,工作起来不着力的现象,分别从以下十个方面强化驻矿安监员工作职责。
一是监督煤矿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二是监督建设矿井是否按照批准的《开采方案设计》、《安全专篇》组织施工建设,严禁边建设边生产。
三是督促煤矿在采掘、抽采、探放水、处理冒顶、排放瓦斯、运输和安装大件设备时必须编制作业规程和措施,并组织作业人员贯彻学习。
四是检查煤矿安全状况,发现煤矿存在井下停电、停风、瓦斯超限、突出危险、大面积冒顶紧急情况时,要立即通知现场负责人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作业人员,并立即向分局进行汇报。
五是检查发现煤矿未认真执行“四个100%”的规定,要立即责令煤矿停止作业,并立即进行整改。
六是督促煤矿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销号工作,驻矿员必须督促煤矿企业定期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上级部门、煤矿企业和自己检查出的隐患和问题,都必须认真进行登记;对所有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必须督促煤矿企业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限、制定整改标准、落实验收责任人、落实验收结果、实现隐患销号闭合;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或到期未整改的,驻矿安监员要采取强制措施让煤矿整改,并及时向煤安分局汇报。
七是在驻矿期间,每天至少参加一次班前会议,掌握入井人数、作业地点、特作人员配置、矿级带班领导等情况。
八是掌握煤矿管理人员、特作人员组成情况,并做好登记,人员配备不足的要及时向分局汇报。
九是督促煤矿抓好煤矿职工培训工作,并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档案。对新工人必须培训72学时以上,老工人每月不得低于2次培训,从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持证方可入井作业。
十是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