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陶瓷冶金企业水煤气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明安监〔2014〕37号
关于加强陶瓷、冶金企业水煤气
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道)安全监管分局:
目前,我区部分陶瓷、冶金企业仍使用水煤气发生炉生产水煤气,而我区大部分水煤气发生炉、水煤气柜、水煤气输送管道都是建于90年代中期,设备残旧、老化,水煤气(危化编号20239)及其副产品煤焦油(危化编号32192)均属危险化学品,水煤气发生炉生产、使用过程涉高温、带压问题,容易发生火灾、爆炸、中毒事故。
为加强对我区陶瓷、冶金企业水煤气安全监管,防止和减少因水煤气发生炉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0号令)、《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26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水煤气安全监管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水煤气、煤焦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
各镇(街道)安监分局要高度重视水煤气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把水煤气、煤焦油的安全监管作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重要部分,督促陶瓷、冶金企业规范水煤气安全生产行为,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淘汰工艺落后、安全技术水平低的水煤气、煤焦油生产储存装置,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二、建立、完善设备设施检修安全管理制度
各水煤气生产、储存单位要根据《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HG23011-1999)、《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HG23012-1999)、《厂区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程》(HG23018-1999)等,制定严格的设备设施检修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作业证制度,加强对带气、动火和设备内作业等检修作业的安全管理。企业在大修、检修作业前,要制定大修或检修工作方案,加强安全管理,确保作业安全。
三、加强水煤气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
各水煤气生产、储存单位要加强对水煤气安全管理知识培训,并作为企业日常和“三级”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通过教育培训,使企业职工熟悉水煤气的危险特性,掌握水煤气的安全生产特点和防控救援知识。水煤气发生炉操作人员要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0号令)要求,做到持证上岗。
四、认真开展水煤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水煤气生产、储存单位要根据《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以及《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1994)要求,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加大安全投入,按规定装设安全保护装置、自动控制调节装置、安全联锁装置;仔细检查仪表数据、水封水位、蒸汽汇集器水位、安全设施的运转状况,定期进行水套排污、水位表冲洗,并做好运行记录,严禁水套缺水,防止事故发生,提高水煤气、煤焦油生产储存系统安全技术水平,实现本质安全。
五、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准备
各水煤气生产、储存、使用企业要制定停电、闷炉、停炉、送气、着火、爆喷、中毒、故障停水、煤气泄漏等方面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做好记录。水煤气作业场所要设立逃生及救援通道,在可能发生煤气泄露区域须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水煤气输送管道要作明显的标识。
六、建立监测报警装置
水煤气发生炉作业区内的一氧化碳浓度必须按时测定,在关键部位,包括煤气生产、输送、使用设备、设施附近及有人值班的岗位,要设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并要保证通风状况良好。
七、定期安全评价
水煤气发生炉等要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要求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相关要求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各镇(街道)安全监管分局在通知下发后要迅速将通知转发到辖区内各水煤气生产、储存单位,并立即组织对辖区内所有水煤气生产、储存单位进行一次安全专项检查,通过检查掌握使用水煤气企业底数,督导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狠抓事故隐患整改,保证安全生产,并于2014年4月30日前将辖区内涉及水煤气生产、储存企业信息(见***)和开展专项检查情况总结报区安监局执法监察科。
各水煤气生产、储存企业,要按照上述要求,认真开展水煤气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工作,全力整改安全隐患,确保水煤气生产、储存、使用安全。
***:1、辖区内涉及水煤气生产、储存企业信息排查表;
2、我区各镇(街道)水煤气企业名单。
佛山市高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4月10日
(联系人:谢斌洋, 联系电话:88219289。)
***1:
辖区内涉及水煤气生产、储存企业信息排查表
填报单位:
企业名称 | 水煤气站投入使用时间 | 水煤气每天产量 | 煤气柜总容量 | 是否已进行安全评价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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