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提高我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遵循供养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根据省人民政府工作部署和《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人民满意政府行动方案(2014—2020年)的通知》(佛府〔2014〕1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提高我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每年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70%确定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新标准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