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139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丰亨五金家具厂与被告佛山市传迈家具有限公司刘长生林小艳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佛山市传迈家具有限公司、刘长生、林小艳: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丰亨五金家具厂与被告佛山市传迈家具有限公司、刘长生、林小艳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139***号案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开庭传票等。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被告刘长生、林小艳向原告支付加工款140774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刘长生、林小艳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宇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蒙瑞清、潘全宁组成合议庭,定于2020年4月1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西樵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