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8379号原告李双与被告陈建锋蒋红玉陈玮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蒋红玉: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双与被告陈建锋、蒋红玉、陈玮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605民初8379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陈建锋、蒋红玉、陈玮镔共同向原告归还借款人民币40万元及其按银行贷款基准年利率4.35%上浮50%自2018年3月17日起至2008年5月16日止的逾期利息5220元(2018年5月17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借款利息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另计),暂合计40522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本院决定由审判员黄永添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冯慧莹、人民陪审员黄绮雯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26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