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12440号原告佛山市晓宝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恒净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公告判决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广州恒净净化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晓宝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恒净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于广州恒净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佛山市晓宝板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5358.5元及以该款为本金从至实际付清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83.9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不交纳的,本院强制执行。对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683.96元,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回给原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本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