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南府〔2013〕32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区住房保障制度,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完善保障性住房政策体系,更好地解决住房困难群体的基本居住需求,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政策、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和管理等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主导投资、建设或政府提供政策优惠由产业园区、企业、村镇集体和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并纳入区政府统一管理,限定住房建筑面积、租金标准,由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通过申请租住的住房。
第四条 保障性住房分配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核、轮候解决。
第五条 区住建部门是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是区住房保障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各镇(街道)成立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专项负责住房保障工作。
第六条 各镇(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审核、分配和管理工作。区属投资保障性住房项目由投资单位(或委托相关单位)负责建设和营运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七条 区住建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开展保障性住房需求调查,编制保障性住房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保障性住房规划应当包括保障性住房的发展目标、总体要求、筹集和供应渠道、土地和资金安排、规划的实施措施和工作机制等内容。
保障性住房的年度计划应当包括建设规模、土地供应和资金使用安排、建设区域分布、保障对象范围等内容。
第八条 区住建部门按照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将拟建项目的选址地点、规划设计方案和配套设施向社会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
第九条 保障性住房房源通过多渠道筹集,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资建设、改建、购买、租赁、依法收回、回购和没收的住房;
(二)在商品房开发项目或“三旧”改造项目中配建的住房;
(三)经政府批准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含集体经济组织)利用自用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投资建设的住房;
(四)各类投资主体在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中配建的符合保障性住房标准的员工宿舍;
(五)政府或其他投资主体建设的人才公寓;
(六)社会捐赠给政府的住房;
(七)其他途径筹集的住房。
第十条 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制度。根据每年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国土部门会同住建、规划等部门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所需用地。
各镇(街道)根据区政府下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落实每年的具体供应地块,在未落实具体供应地块前,区国土部门可暂停该镇(街道)的土地出让工作。
第十一条 经区政府批准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包括住宅、商服、工矿仓储等各类用地)或集体存量土地。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使用新增集体建设用地(主要包括商服和工矿仓储用地)。具体报批程序由国土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建立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审批绿色通道。相关职能部门凭保障性住房项目认定文件优先办理。
第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要因地制宜,合理规划,组团式建设和分散建设相结合,充分考虑居民的生活、工作、就医、子女上学等便利,尽量安排在设施齐全、交通便利的区域。
保障性住房房屋的规划用途统一为“住宅”。
第十四条 区规划部门应用足用活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的相关政策,在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情况下,适当放宽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间距和建筑红线后退距离等控制指标。
第十五条 非住宅用途土地上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统一以保障性住房名称办理立项、设计、规划、环评、消防、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部分房源为保障性住房的其它工程项目,应在项目名称后加注“保障性住房项目名称、面积、套数等”予以说明。
使用住宅用途土地进行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直接以保障性住房名称办理所有报建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保障性住房项目开工建设时,区住建部门将项目有关情况,包括保障性住房的位置、数量、套型、单套建筑面积、租赁群体、开发建设单位等信息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保障性住房原则上以两房一厅的户型为主,配建适量的单间或其他户型。
按照困难家庭人口结构设计不同户型和面积标准的住房。保障性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一般应控制在60 平方米以内。面向专业技术人才的保障性住房面积可根据需要控制在80平方米以下,但建设数量控制在当年保障性住房建设总量的5%以下。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应执行国家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第十八条 保障性住房产权单位对房屋质量安全负责。
第十九条 保障性住房项目允许配建适量的商业用房(不包含生活配套设施的面积,如车位、饭堂、储物室等面积),商业用房配建比例不得超过项目中保障房总建筑面积的20%。
第二十条 保障性住房属民用建筑,按照居民用电、用水的标准进行收费。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应创造条件,实现住房一套(户)一表。供水、供电等部门应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实行“绕过产权抄表到户”。
第二十一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并在房地产权证上载明保障性住房性质。在保障性住房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
属政府向社会投资者返租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在租赁期满后,投资者可申请将房屋使用功能恢复(或变更)与土地使用性质相一致。具体办法由区住建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另行制定。
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可以“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二十二条 经区政府认定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减免项目由财税部门公布。
第三章 资金来源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为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落实,区政府建立与本地区住房保障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将住房保障资金和住房保障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性住房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依法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保障性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省、市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三)区、镇(街道)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四)当年土地出让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或按不低于土地出让收入的3%比例安排资金;
(五)保障性住房及配套设施的租赁收益;
(六)通过创新投融资、商业银行及住房公积金贷款等筹集的资金;
(七)企业投入的自有资金;
(八)社会捐赠资金;
(九)经政府批准可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其他资金。
第二十五条 区、镇(街道)必须建立住房保障资金专户,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收入,专项用于政府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费用、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租赁租金、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管理、维修、空置期的物业管理费用等。租金收入不足以支付上述费用的差额部分,经政府批准可以其他收入的方式偿还。
其他投资主体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应优先用于偿还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及保障性住房的维护和管理费用。
第二十七条 保障性住房的实际租金,由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不高于项目的政府指导价自行确定。根据分类保障原则,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住户按类别实行租金分档计收,并报区住建部门和区物价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由单位统一申报的,用人单位应协助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本单位的入住人员收取租金及有关费用。
第四章 申请与审核
第二十九条 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对象为:
(一)南海区户籍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大学专科以上(含专科)学历人员;
(三)在南海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家庭;
(四)在南海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一节 申请条件
第三十条 南海区户籍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
(一)申请人具有南海区户籍;
(二)申请人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南海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南海区均无自有住房,或虽自有住房、租住公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
符合上述条件的,同一户籍的家庭成员,已婚(离异)二代或年满30周岁未婚人士可作为一个家庭提出申请。
第三十一条 大学专科以上(含专科)学历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
(一)具有佛山市户籍并在南海区就业;
(二)在南海区无自有住房。
第三十二条 在南海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
(一)申请人及其配偶、父母、未婚子女在南海区内无私有房产;
(二)申请人在南海区有稳定工作,申请时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三)有缴纳社会保险费;
从事个体工商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可以不提供劳动合同,但应提供营业执照及完税证明。
在南海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由用人单位向单位所在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统一申报。从事个体工商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家庭可向现居住所在社区单独提出申请。
第三十三条 在南海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经区人才办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确认的行业引进人才;
2.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三)有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在工作所在镇(街道)无私有房产;
在南海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及其家庭由用人单位向单位所在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统一申报。
第三十四条 企业(产业园区)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具体申请条件由企业(产业园区)自行制定,经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后,报区住建部门备案。
第二节 申请资料及审核程序
第三十五条 南海区户籍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一)南海区保障性住房申请表;
(二)户口簿、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离异或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住房或居住情况证明材料(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承租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所在单位的住房分配情况证明;其他情况的,提供相关居住状况证明);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或其他收入),以及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明或其它相关证明;个体工商户的提供营业执照和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缴税凭证;
(五)属烈士家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和离职人员、转业复员(退役)军人、孤老、残疾人以及受到区政府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的,提供相关证明;
(六)家庭资产情况及其证明材料;
(七)计划生育证明。
第三十六条 大学专科以上(含专科)学历人员:
(一)南海区保障性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住房或居住情况证明材料(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承租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所在单位的住房分配情况证明;其他情况的,提供相关居住状况证明);
(三)户口本、身份证、毕业证书(学历证明)、劳动(聘用)合同、计生证明、社保证明。
第三十七条 在南海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家庭:
(一)单位书面申请书;
(二)南海区保障性住房申请表;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住房或居住情况证明材料(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承租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所在单位的住房分配情况证明;其他情况的,提供相关居住状况证明);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计生证明、结婚证、劳动(聘用)合同、社保证明等;
(五)如符合积分落户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家庭申请的提供《入户卡》。
第三十八条 在南海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及其家庭:
(一)单位书面申请书及申请人员明细表;
(二)各申请入住人员资料:
1.南海区保障性住房申请表;
2.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等)、劳动(聘用)合同、社保证明、计生证明,如属家庭租住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家庭成员身份证;
3.专业(职业)技术资格证书;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住房或居住情况证明材料(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承租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所在单位的住房分配情况证明;其他情况的,提供相关居住状况证明);
(三)南海区人才办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确认引进人才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九条 上述所有提交的各类证明材料,应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盖章)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第四十条 南海区户籍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各社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送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二)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经复审符合条件的,应当将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和审核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住建部门。
(三)区住建、民政、公安、工商、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积金管理中心、人口计生等部门应在收到区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转交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车辆、财产、计划生育等有关情况出具审核证明。其中:
区住建部门提供申请人家庭住房信息;
区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低保信息;
区公安部门提供申请人家庭成员车辆、户籍登记信息;
区税务部门提供申请人申请之月前12个月报税、完税信息;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申请人社保缴纳信息;
区工商部门提供申请人家庭的工商登记信息;
区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申请人家庭公积金缴纳信息;
区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申请人夫妇计划生育状况信息。
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切实做好保障性住房对象准入和退出资格审核,确保保障性住房公平分配。
(四)区住建部门在收齐上述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终审意见。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将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在区、镇(街道)政府宣传栏、网站和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纳入保障范围,由区住建部门登记入册。对拒不配合审查,经审查不合格或因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核实成立的,由区住建部门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一条 大学专科以上(含专科)学历人员、在南海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家庭、在南海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等申请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审核程序参照本细则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租赁管理
第四十二条 区住建部门对审核通过的申请人核发《审核通知书》并通知所在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人(家庭)进行轮侯配租。申请人凭审核通知书到原申请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轮侯抽签配租保障性住房。
区住建部门另行制定轮候制度。各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将审核通过的申请人按照轮候规则,建立轮候登记册,并将轮候信息在镇(街道)政府网站公开。
第四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优先保障南海区户籍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企业(产业园区)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优先安置本企业(产业园区)符合申请条件的职工。房源有剩余的,经区住建部门同意,产权(运营)单位可以向其他符合保障性住房规定条件的人员出租。
第四十四条 保障性住房配租由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程序如下:
(一)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运营单位)在房屋具备入住条件60日前编制配租和运营管理方案,报区住建部门备案。
(二)区、镇(街道)政府网站及各村(居)宣传栏上公布配租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房源位置、套数、户型面积、租金标准、物业管理费、租赁管理、供应对象范围、登记时限、登记地点等。已依据本办法第四十二条,取得《审核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在自公告日起一个月内到指定地点进行意向登记。
(三)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意向登记人及其家庭的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复核。
(四)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选择合适方式组织公开摇号配租,配租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日。
(五)公示期满后,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发放《南海区保障性住房配租通知单》,入围人凭配租通知单、身份证明与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
第四十五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中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实行优先配租:
(一)南海区户籍申请人中有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人、属烈士家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和离职人员、转业复员(退役)军人、孤老、残疾人;
(二)荣获区政府(含区级)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
(三)被列入土地房屋征收范围,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
第四十六条 申请人(申请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合同期最长不超过5年,租赁期满后,需续租的,应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提出续约申请。
第四十七条 保障对象需续约申请的,按原申请程序重新审核配租资格。经重新审核符合条件的,公示20日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四十八条 承租人因家庭人口变化等原因需调整配租房屋的,可向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区、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核,仍符合申请条件的,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区住建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向各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终止租赁合同。
(一)在南海区购房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住房的;
(二)家庭收入或资产超过规定标准的;
(三)人事关系调离南海区的;
(四)出现不符合保障条件其他情形的。
第五十条 区住建部门、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定期对承租人进行资格审查。
对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的,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一条 承租人申请退出住房保障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签订《保障性住房退出协议》;
(二)结清租金、水、电、煤气、电视、电信、物业管理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定期向区住建部门报送退出情况。
第五十二条 承租人应退出保障性住房的,必须限期搬出,期限为30天,期间按原租金标准计收租金。不符合保障性住房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6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地段市场租金标准计收租金。6个月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搬迁的,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搬迁,拒不执行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按照同期同地段市场租金的2倍收取租金。
第六章 物业管理
第五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的物业服务,由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委托或招聘专业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企业(产业园区)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的物业服务,由企业(产业园区)或其委托的单位自行负责。
第五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遵守社区物业服务相关规定,并按合同约定或相关规定缴纳各项物业服务费用。
第五十五条 属区民政部门核定的城镇低保家庭和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的物业服务费可减免收取。
第五十六条 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向承租人公示房屋租金、物业服务费等收费标准。
第五十七条 保障性住房物业日常维护,按“谁收益、谁负责”的原则,由各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五十八条 承租人不得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并安全使用房屋;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造成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九条 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一户一档”、“一套一档”的原则,对住房保障档案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并提交区住建部门进行统一管理。
第六十条 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保障对象的家庭住房、人口、收入变动情况,及时更新有关档案信息,报区住建部门归档。
第六十一条 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具体工作按照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并收回保障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拖欠租金2个月或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的;
(三)擅自互换、出借、转租、抵押保障房的;
(四)将保障房用于经营性用途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的;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租赁的保障房严重毁损的;
(六)存款、股票基金等资产价值超过规定数额或者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违法、违约情形。
第六十三条 住房保障对象违反本细则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区住建部门根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自处罚决定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第六十四条 住房保障对象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按照《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瞒或者虚报人口、户籍、年龄、婚姻、收入、财产和住房等状况,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申请保障房的;
(二)擅自改建、重建保障房及其附属设施的;
(三)不配合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的。
有违反住房保障管理规定其他情形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住房保障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区住建部门根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予以公示,对责任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配套建设保障房的,由区住建部门根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不予批准其新的开发项目,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停止开发项目房地产预售、登记手续。
第六十七条 保障房开发建设单位未按保障房标准开发建设保障房项目的,由区住建部门根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区住建部门、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侵害保障性住房申请人、承租人合法权益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区住房保障有关职能部门和各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受理涉及保障性住房工作的举报投诉,并按规定及时予以核实、处理、反馈。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条 各镇(街道)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可向区住建部门反映。
第七十一条 各镇(街道)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本细则制定实施方案。
第七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印发的《佛山市南海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南府〔2011〕203号)、《佛山市南海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南府〔2008〕229号)和《佛山市南海区廉租住房管理暂行规定》(南府〔2008〕223号)同时废止。
第七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住建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