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4901号原告广东保力得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保税区陆海顺物流有限公司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广州保税区陆海顺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保力得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保税区陆海顺物流有限公司、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605民初490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确认原告广东保力得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保税区陆海顺物流有限公司、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订的编号2013南粤广分Y7仓监动字0006号《货物质押仓储监管合作协议》于2018年7月6日解除;二、确认原告广东保力得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保税区陆海顺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保力得物融监协字(营销)第20130702号《监管协议书》于2018年7月6日解除;三、被告广州保税区陆海顺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从2014年1月1日起至原告广东保力得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撤离之日(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按33000/月元计算的监管费,及以99000元为本金从每个季度前九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予原告广东保力得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四、被告广州保税区陆海顺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从2014年1月1日起至原告广东保力得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撤离之日(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按2700元/月计算的伙食费予原告广东保力得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五、驳回原告广东保力得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5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陆海顺公司负担。原告多预交的诉讼费3151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被告陆海顺公司负担的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