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16年5月更新)
广东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16年5月更新) | |||||||||
国家定项目 | |||||||||
序号 | 行业主管部门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法律、法规及规章) | 收费文件 | 收费范围 | 收费标准 | 资金管理方式 | 执收单位 | 备注 |
1 | 发展改革部门 | 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 |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颁布)、《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法发〔1994〕9号) |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综〔2004〕56号 | 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委托部门和单位 | 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原省物价局粤价〔2004〕14号文,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公众网/价费标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http://www.gddpc.gov.cn/)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省市县(市、区)价格鉴证机构(价格认证中心) | 我省按原省物价局粤价〔2004〕14号文执行 |
2 | 公安部门 | 证照费 | |||||||
2.1 | 公安部门 | 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公安部令第56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1号,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783号,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40号 | 机动车有关证照申请人 | 1、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80元;2、挂车反光号牌每面50元、不反光号牌每面30元;3、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4、摩托车反光号牌每副7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50元;5、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张5元。上述号牌工本费标准均包括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及号牌安装费用 | 缴入地方国库 |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车辆管理所 | |
2.2 | 公安部门 | 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28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1号,原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计价格〔1994〕783号,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40号 | 机动车有关证照申请人 | 行驶证每本15元、临时行驶证每本10元。行驶证、临时行驶证工本费标准包括机动车行驶证、临时行驶证所附照片的拍摄费用和照片塑封费用。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 缴入地方国库 |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车辆管理所 | |
2.3 | 公安部门 |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令2004第405号)、《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公安部令2006第90号)、《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2008第102号)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8〕36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原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11〕947号 | 机动车有关证照申请人 |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5元;《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 缴入地方国库 |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车辆管理所 | |
3 | 公安部门 | 口岸以外边防检查监护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 | 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40号,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23号 | 交通工具申请人 | 每派出一人工作一日收费50元,工作半日收费30元 | 缴入中央国库 | 公安边防机构的边防检查站 | |
□ 4 | 公安部门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1号,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40号,原省物价局粤价函〔2009〕359号 | 机动车检验申请人 | 每车次不超过100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拖拉机每车次不超过60元的标准核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没有检测设备而进行人工检验的,按照上述标准减半收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第一次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进行复检时不得收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的检验费按照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 缴入地方国库 | 获得资格许可的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 | |
□ 5 | 公安部门 | 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财政部、原国家计委财综〔2001〕67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3〕1494号 | 机动车辆所有权人 | 每辆每次100元 | 缴入地方国库 |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车辆管理所 | |
6 | 司法部门 | 公证费(限于行政体制的公证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3〕1494号,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8〕814号,计价费〔1997〕285号,原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2000〕150号,粤价函〔2003〕480号,粤价〔2013〕199号 | 公证申请人 | 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物价局、司法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正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粤价〔2000〕150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13〕199号),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公众网/价费标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http://www.gddpc.gov.cn/) | 缴入地方国库 | 经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公证机构 | |
□ 7 | 国土资源部门 | 矿产资源补偿费(不含煤炭、原油、天然气)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241号) | ***第150号令,省政府粤府〔1995〕62号,原省物价局粤价函〔1996〕32号、粤价函〔1996〕32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 采矿业权人 | 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粤府〔1995〕62号,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公众网/价费标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http://www.gddpc.gov.cn/)。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省国土资源厅、市县(市、区)国土(规划)局 | |
8 | 国土资源部门 | 土地复垦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土地复垦条例》(***令第592号) |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没有条件复垦和复垦不符合要求的用地单位和个人 | 土地复垦费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土地复垦费的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制定 | 缴入地方国库 | 市县(市、区)国土(规划)局 | |
9 | 国土资源部门 | 土地闲置费 |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管理的通知》(粤府〔1998〕72号) | 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尚未动工开发的用地单位 | 每平方米5-10元对房地产开发用地按1年不超过该用地出让价的15%的标准征收,其中一般建设用地按不超过原用地价的10%,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按不超过5%计收 | 缴入地方国库 | 市县(市、区)国土(规划)局 | |
▲ 10 | 国土资源部门 | 土地登记费 | 《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国土(籍)字〔1990〕93号) | 省国土资源厅、原省物价局、财政厅粤国土字〔1991〕38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 申请登记的单位或个人 | 单位精装本5元/证、简装本6元/证;个人精装本20元/证、简装本5元/证。 | 缴入地方国库 | 省国土资源厅、县(市、区)国土(规划)局 | |
11 | 国土资源部门 | 耕地开垦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 省政府粤府令146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 | (1)县、县级市辖区的每平方米18元;(2)地级以上市辖区的(不含所辖县、县级市)每平方米28元;(3)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加收20元。 | 缴入地方国库 | 市县(市、区)国土(规划)局 | |
12 | 国土资源部门 | 地质成果资料费 |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令第349号)、《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 | 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51号 | 国家地质工作成果资料申请使用单位 | 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51号,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公众网/价费标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http://www.gddpc.gov.cn/) | 缴入地方国库 | 市县(市、区)国土(规划)局 | |
▲□ 13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 《房屋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924号、财税〔2014〕101号 | 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单位、个人 | 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 缴入地方国库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使房产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 | 对小微企业免征 |
▲ 14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住房交易手续费 |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1〕534号、财税〔2014〕101号,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2〕121号、粤价〔2002〕108号 | 房地产交易申请人 | 住房转让手续费。按住房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新建商品住房每平米3元,存量住房每平方米6元。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经济适用房减半计收;存量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 缴入地方国库 | 市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房屋交易机构 | 对小微企业免征 |
15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城镇污水处理费 | 《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令第***1号) | ***《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国发〔2000〕36号,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2〕515号、计价格〔1999〕1192号、财综字〔1997〕111号,原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1999〕291号,粤价〔2008〕257号、粤价〔2002〕370号 | 城市规划范围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 | 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粤价〔2008〕257号文,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公众网/价费标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http://www.gddpc.gov.cn/) | 缴入地方国库 | 市县(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单位 | |
16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城镇垃圾处理费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令第101号)、《***批转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解决我国城市生活垃圾问题几点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39号) | 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2〕872号,原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2002〕384号、粤价〔2013〕112 号 | 所有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 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粤价〔2013〕112 号,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公众网/价费标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http://www.gddpc.gov.cn/) | 缴入地方国库 | 城镇建设、环境卫生部门垃圾处理机构 | |
17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建城〔1993〕410号) | 建设部、财政部、原国家物价局建城〔1993〕410号,原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粤价〔1996〕104号、粤价〔1997〕33号 | 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个人 | (1)营业性占用:不超过1.00元/每平方米 (2)基建或其他占用:不超过0.50元/每平方米 | 缴入地方国库 | 市县(市、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单位 | |
□ 18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白蚁防治费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2号) | 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79号,原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2002〕370号 | 申请白蚁防治的单位、个人 | 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原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2002〕370号,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公众网/价费标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http://www.gddpc.gov.cn/) | 缴入地方国库 | 省市县(市、区)白蚁防治机构 | |
19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 国发〔2013〕36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源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9〕50号) | 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原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2003〕160号 | 新建、改建、扩建等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自建自住除外) | 广州小区项目按基建投资额5%,零散项目按基建投资额10.5%;其他地区4% | 缴入地方国库 | 省市县(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机构 | |
20 | 交通部门 | 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令第417号)、《广东省公路条例》(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通过) | 原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交公路发〔1994〕686号 | 政府还贷公路行驶的车辆 | 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原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交公路发〔1994〕686号,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公众网/价费标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http://www.gddpc.gov.cn/) | 缴入地方国库 | 市县(市、区)交通主管单位 | 政府还贷公路的车辆通行费标准,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查批准,经省政府批准的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联合发文公布 |
▲□ 21 | 交通部门 | 船舶登记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令第155号) | 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91号,原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交财发〔1997〕9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4〕101号 | 申请船舶登记的单位、个人 | 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原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交财发〔1997〕93号,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公众网/价费标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http://www.gddpc.gov.cn/)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广东海事局及下辖地市海事局、直属海事处,深圳海事局及下辖海事处 | 对小微企业免征 |
□ 22 | 交通部门 | 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令第109号) | 财政部、原国家计委财综〔2003〕81号,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3〕17号 | 营运船舶、建造船舶及船用产品 | 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财政部、原国家计委财综〔2003〕81号,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公众网/价费标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http://www.gddpc.gov.cn/)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广东、深圳海事局所属船舶检验局 | |
□ 23 | 工信部门 |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3〕2396号、发改价格〔2011〕749号、发改价格〔2007〕3***3号、发改价格〔2005〕2812号、发改价格〔2003〕2300号,财政部财建〔2002〕***0号,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计价费〔1998〕218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 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 | 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计价费〔1998〕218号,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公众网/价费标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http://www.gddpc.gov.cn/)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工业和信息化部、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各地市无线电管理机构 | |
24 | 工信部门 | 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令第291号) | 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信部联清〔2004〕517号 | 占用、使用码号资源的电信业务经营者 | 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信部联清〔2004〕517号,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公众网/价费标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http://www.gddpc.gov.cn/)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 | |
25 | 水利部门 | 水资源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令第460号)、《广东省实施 | 发改价格〔2014〕195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财综〔2011〕1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财综〔2008〕79号,财综〔2003〕89号,〔1992〕价费字181号,粤价〔2009〕62号 | 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 整体为每立方米0.12元,具体详见粤价〔2009〕62号文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省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 |
26 | 水利部门 | 河道采砂管理费(含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 | 《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水财〔1990〕16号)、《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 发改价格〔2009〕3085号,财综〔2003〕69号,〔1992〕价费字181号,粤价〔2013〕209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石、取土、淘金等单位和个人 | 主要河道的采砂管理费为每立方米1元;其他河道按采砂分级许可管理权限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按不超过每立方米1.5元核定。 | 缴入地方国库 |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 |
27 | 水利部门 |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省称堤围防护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令第3号)、《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9〕3085号、财综〔2003〕69号、 财综〔2003〕89号、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81号,省政府粤府〔1993〕10号,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粤价〔2001〕69号、粤价〔2002〕99号、粤价〔2009〕213号,粤水财审〔2010〕44号,粤价〔2013〕223号,粤价〔2014〕29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 江、海提防工程受益范围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 普通企业按营业(销售)总额的0.72‰—0.936‰计征;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按营业(销售)额的0.36‰计征;外贸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年营业(销售)总额的0.504‰(广州0.216-0.324‰)计征。 | 缴入地方国库 |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 自2016年4月1日起停止征收 |
28 | 水利部门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广东省实施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粤发改发电〔2014〕34号、《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粤府〔1995〕95号) |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 | 从事房地产开发、开办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开发区等经营性建设项目,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0.5-1.5元;采石、烧瓷、烧砖等经营活动,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0.7-1.0元;开矿生产活动,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0.3-0.7元;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0.1-0.5元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省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 |
29 | 农业部门 | 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令第213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7〕1968号、财政部、原国家计委财综字〔1998〕160号 | 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单位和个人 | 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费为1000元;审查费为每品种2500元;在保护期间,年费为第1-6年每年1000元、以后每年1500元 | 缴入中央国库 | 国家农业主管部门 | |
▲ 30 | 农业部门 | 检疫费 | |||||||
▲ 30.1 | 农业部门 | 国内植物检疫费 | 《植物检疫条例》(***令第98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3〕1494号、财税〔2014〕101号,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 申请检验检测的单位和个人 | 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检疫费按《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计收;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费,粮谷类按《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的20%计收;经济作物和水(瓜)果类按《国内植物检疫费标准》的30%计收。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省市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所属植物检疫机构 | 自2015年11月1日起暂停征收 |
▲ 30.2 | 农业部门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 | 《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1〕2021号、财税〔2011〕101号,财综〔2008〕78号,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400号,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原省物价局粤价〔2011〕259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粤发改发电〔2014〕34号 | 申请检验检测的单位和个人 | 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公众网/价费标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http://www.gddpc.gov.cn/),属省直单位向企业收取的全额免收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省市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所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 自2015年11月1日起暂停征收 |
31 | 农业部门 | 农药、兽药注册登记费 | |||||||
31.1 | 农业部门 | 农药登记费 | 《农药管理条例》(***令第326号)、《农药管理条例实施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20号) |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农药登记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6〕1718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11〕9号,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23号 | 申请登记的单位、个人 | 正式登记,每个品种2500元;改变剂型(包括含量)每个品种1000元;变更使用范围登记每个品种100元;临时登记每个品种500元 | 缴入中央国库 | 农业部农药鉴定所 | |
▲ 31.2 | 农业部门 | 新兽药审批费 | 《兽药管理条例》(***令第404号)、《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令第28号) | 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4〕101号 | 新兽药生产单位、个人 | 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公众网/价费标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http://www.gddpc.gov.cn/)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省市县(市、区)农业主管机构 | |
31.3 | 农业部门 | 进口兽药注册登记审批、发证收费 | 《兽药管理条例》(***令第404号)、《兽药注册办法》(农业部令第44号)、农业部公告第442号 | 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 | 进口兽药的单位、个人 | 每个品种6000元,换发《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按原证的50%收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省市县(市、区)农业主管机构 | |
▲ 31.4 | 农业部门 | 《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 | 《兽药管理条例》(***令第404号)、《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令第28号) | 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4〕101号 | 许可证申请单位、个人 | 在我国已注册登记的进口兽药,每个品种20元;在我国未注册登记,需要特批进口的兽药,每个品种50元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省市县(市、区)农业主管机构 | |
▲ 31.5 | 农业部门 | 《兽药典》、《兽药规范》和兽药专业标准收载品种生产审批费 | 《兽药管理条例》(***令第404号)、《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令第28号) | 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4〕101号 | 收载品种生产单位、个人 | 《兽药典》、《兽药规范》和兽药专业标准已收载品种生产的审批收费标准:每个品种收费25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兽药标准已收准已收载品种生产的审批收费标准:每个品种收费500元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省市县(市、区)农业主管机构 | |
▲ 31.6 | 农业部门 | 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 | 《兽药管理条例》(***令第404号)、《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令第28号) | 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4〕101号 | 已生产兽药注册登记单位 | 生产企业,每个品种20元(包括试产品);兽医站(院)制剂室,每个品种5元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省市县(市、区)农业主管机构 | |
32 | 农业部门 | 农药实验费 | 《农药管理条例》(***令第326号)、《农药管理条例实施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20号) | 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 | 申请农药试验的单位、个人 | 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公众网/价费标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http://www.gddpc.gov.cn/)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农业部农药鉴定所、省农药检定站 | |
□ 33 | 农业部门 | 检验检测费 | |||||||
33.1 | 农业部门 | 新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质量复核检验费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令第609号)、《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号) | 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粤发改发电〔2014〕34号 | 申请检验检测的单位和个人 | 新饲料添加剂质量复核检验按单项检验收费,每个品种不低于300元;进口饲料添加剂质量复核检验每个品种6000元(每增加一个同类制剂加收1200元);复方制剂6000元;临床药效试验、毒理、残留、三致试验,根据动物种类和试验内容,由承受试验单位与外商具体商定;生物制品根据制品种类和检验项目7200-30000元;如样品不合格,需理送样复检者,每个品种按每原收费标准的50%计收。 属省直单位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 | 缴入中央国库 | 农业部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广东省饲料产品监督检验站 | |
33.2 | 农业部门 |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委托检验费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令第609号)、《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号) | 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粤发改发电〔2014〕34号 | 申请检验检测的单位和个人 | 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公众网/价费标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http://www.gddpc.gov.cn/)。属省直单位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 | 缴入中央国库 | 农业部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广东省饲料产品监督检验站 | |
33.3 | 农业部门 | 新兽药、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复核检验费 | 《兽药管理条例》(***令第404号)、《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令第28号) | 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粤发改发电〔2014〕34号 | 申请检验检测的单位和个人 | 1.新兽药质量复核检验:一类600-800元;二类500-700元;三类:300-500元;四类、五类200-300元;2.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复核检验:每个品种6000元(每增加一个同类制剂加收1200元);复方制剂6000元;临床药效试验、毒理、残留、三致试验,根据动物种类和试验内容,由承受试验单位与外商具体商定;生物制品根据制品种类和检验项目7200-30000元。如样品不合格,需理送样复检者,每个品种按每原收费标准的50%计收。 属省直单位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 | 缴入中央国库 | 国家、省、市兽医药品监察所 | |
33.4 | 农业部门 | 进出口兽药检验费 | 《兽药管理条例》(***令第404号)、《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令第28号) | 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粤发改发电〔2014〕34号 | 申请检验检测的单位和个人 | 一、有质量标准或检验资料的:1、抗生素类:(1)原料、注射剂,600元;(2)其他制剂,250元;2、化学药品类:(1)原料、注射剂,300元;(2)其他制剂,180元;3、生化药品类:150元;4、生物制品:根据制品处类和检验项目酌定。 二、检验资料尚不能控制质量,根据药品性质,需要增加检验项目另收检验费:1、含量测定,150-200元;2、检查(每项),40-60元;3、鉴别(每项),20-50元;4、物理常数,20-40元。使用高级精密仪器、检验方法复杂、费工、费料、需大量动物的,费用酌情另加。进口兽药抽样,每个品种按进口总值万分之五收费,不满10元的按10元收费。如需去外地抽样,根据所需开支,酌情加收抽样费。未在我国登记特批进口的兽药,检验费按以上规定加收50%。 属省直单位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 | 缴入中央国库 | 国家、省、市兽医药品监察所 | |
33.5 | 农业部门 | 兽药委托检验费 | 《兽药管理条例》(***令第404号)、《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令第28号) | 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粤发改发电〔2014〕34号 | 申请检验检测的单位和个人 | 一、全检:1、抗生素类:(1)原料、注射剂,300元;(2)其他制剂,180元。2、化学药品类:(1)原料、注射剂,200元;(2)其他制剂,120元;(3)片剂、散剂含量、均匀度测定按单项检验收费标准收取。3、中药材、成药、制剂,100元。4、生化药品:240-320元。5、生物制品(根据制品种类和检验项目),2000-10000元。 二、单项检验:1、绒促性素效价测定,230元;2、促皮质素效价测定,180元;3、洋地黄效果价测定,150元;4、缩宫素效价测定,110元;5、新胂凡纳明毒力、疗效试验,150元;6、热源检查,150元;7、过敏试验,150元;8、升压或降压物质检查,100元;9、安全试验,50元;10、无菌检验,50元;11、抗生素效价测定,60元;12、卫生学检查,80元;13、紫外吸收(含紫外鉴别),60元;14、红外吸收(不解谱),50元;15、旋光度测定(含折光测定),50元;16、高压液相,100元;17、气相色谱,60元;18、胶体颗粒检查,50元;19、卡氏水分测定,60元;20、含量测定,60元;21、溶点测定,20元;22、鉴别(每项),20元;23、检查(每项),30元;24、荧光分光,45元;25、薄层扫描,50元;26、释放度,75元;27、分子量测定,100元;28、中药性状显微鉴别,30元;29、急性素性试验,100-200元;30、片剂、散剂含量均匀度测,500元定;31、在输液微粒检查,150元。 属省直单位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国家、省、市兽医药品监察所 | |
33.6 | 农业部门 | 农作物委托检验费 | 《农业检测检验检疫费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农业部办财〔2012〕14号) | 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粤发改发电〔2014〕34号 | 申请检验检测的单位和个人 | 一、环境安全检测费:1、农业转基因生物生存竞争能力检测费每次83000元;2、农业转基因漂移的生态风险检测费每次92000元;3、农业转基因生物对非靶标生物和生物多样性影响检测费每次96000元。 二、食用安全检测费:1、抗营养成分检测费每项每次1000元;2、大鼠90天喂养检测费每次120000元。 属省直单位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 | 缴入地方国库 | 省市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农作物质量检验检测机构 | |
33.7 | 农业部门 | 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 |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部令第54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3〕1494号,发改价格〔2010〕2363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粤发改发电〔2014〕34号 | 申请检验检测的单位和个人 | 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关于调整农机产品测试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363号),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公众网/价费标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http://www.gddpc.gov.cn/)。 属省直单位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省农机主管部门所属农机监理机构 | |
33.8 | 农业部门 | 农业转基因生物检测费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令第304号)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8〕76号,发改价格〔2007〕3704号,财综〔***〕号 | 申请检验检测的单位和个人 | 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发改价格〔2007〕3704号文,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公众网/价费标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http://www.gddpc.gov.cn/) | 缴入中央国库 | 省市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农作物检验检测机构 | |
33.9 | 农业部门 | 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令383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2353号,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0〕559号、计价格〔1994〕400号,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原省物价局、财政部、海洋渔业局粤价〔2000〕140号、粤价〔2005〕127号,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 申请检验检测的单位和个人 | 按粤价〔2000〕140号文规定标准的50%收取;总长为12米以下的渔民自用从事捕捞的渔船按粤价〔2000〕140号文规定标准的45%收取。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省渔政总队、市县渔政大队 | |
▲□ 34 | 农业部门 | 农机监理费(含"九二"式拖拉机牌证费) | 对小微企业免征 | ||||||
34.1 | 农业部门 | 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封装置)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令第405号)、《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第43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1号、发改价格〔2003〕2353号,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400号,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原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2004〕332号 | 实施牌证管理的拖拉机 | 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公众网/价费标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http://www.gddpc.gov.cn/) | 缴入地方国库 | 市、县(区)农机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机监理机构 | 对小微企业免征 |
34.2 | 农业部门 | 拖拉机驾驶证、行驶证(含临时)、登记证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令第405号)、第五条、第十条;《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第43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1号、发改价格〔2003〕2353号,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400号,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原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2004〕332号 | 实施牌证管理的拖拉机及驾驶人 | 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公众网/价费标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http://www.gddpc.gov.cn/) | 缴入地方国库 | 市、县(区)农机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机监理机构 | 对小微企业免征 |
34.3 | 农业部门 | 安全技术检验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令第405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1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1号、发改价格〔2003〕2353号,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400号,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原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2004〕332号 | 实施牌证管理的拖拉机 | 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公众网/价费标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http://www.gddpc.gov.cn/) | 缴入地方国库 | 市、县(区)农机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机监理机构 | 对小微企业免征 |
▲□ 35 | 农业部门 |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12〕97号、财税〔2014〕101号,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400号,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原省物价局、财政厅、海洋渔业局粤价〔2005〕127号 | 在我省管辖的江河、湖泊等水域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养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 | 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粤价〔2005〕127号,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公众网/价费标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http://www.gddpc.gov.cn/),南海区的该费取消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 | 对小微企业免征 |
▲□ 36 | 农业部门 | 渔业船舶登记或变更登记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令第1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 | 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7〕1148号,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原省物价局、财政厅、海洋渔业局粤价〔2005〕127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4〕101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粤发改发电〔2014〕34号 | 渔业船舶登记或变更单位、个人 | 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财政厅、海洋渔业局粤价〔2005〕127号文,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公众网/价费标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http://www.gddpc.gov.cn/)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地方各级渔港监督机构 | 对小微企业免征 |
37 | 农业部门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费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令第304号)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8〕76号、发改价格〔2007〕3704号、财综〔2002〕***号 | 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以及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的单位、个人 | 中间试验安全评价费(申请环境释放时收取)每次2500元, 其中,科研、教学单位每次800元;环境释放安全评价费(申请生产性试验时收取)每次3000元, 其中,科研、教学单位每次1000元;生产性试验安全评价费(申请安全证书时收取)每次5000元(对于进口用作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在首次申请获得批准后再次进口,符合同一公司、同一农业转基因生物条件的,其安全评价费为每次3000元),其中,科研、教学单位每次1500元 | 缴入中央国库 | 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 | |
□ 38 | 卫生计生部门 | 卫生监测费 | 《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 | ***国办发〔2002〕57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8〕47号,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314号,原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12〕1061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 需要进行卫生监测服务的单位、个人 | 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原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12〕1061号,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公众网/价费标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http://www.gddpc.gov.cn/)。 | 缴入地方国库 | 省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防治机构 | |
39 | 卫生计生部门 | 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新修订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消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7号)、《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 | 原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12〕1061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 需要进行有毒有害因素监测、卫生学评价、医疗保健、卫生用品单位消毒监测、人体生物材料、毒理学、其他技术服务的单位、个人 | 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原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12〕1061号,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公众网/价费标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http://www.gddpc.gov.cn/)。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省市县(市、区)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 |
40 | 卫生计生部门 | 医疗事故鉴定费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4月4日***令第351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令第30号) | 国家发改委、财务部发改价格〔2007〕2749号、财综〔2003〕27号,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314号,原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4〕423号。省发改委、财政厅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单位或个人 | 省级4500元/例,地市级3500元/例 | 缴入地方国库 | 省、各地市医学会 | |
□ 41 | 人防部门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 ***、***中发〔2001〕9号,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计价格〔2000〕474号,原省物价局、财政厅、人防办、建设厅粤价〔2000〕157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粤发改发电〔2014〕34号 | 经批准确因地质和地下条件不宜修建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和个人 | 按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至50元,属省直单位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市县(市、区)人防办 | |
42 | 法院 | 诉讼费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令第481号) | 财政部、最高法院财行〔2003〕275号,原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8〕45号 | 申请诉讼案件的单位和个人 | 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原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8〕45号,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公众网/价费标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http://www.gddpc.gov.cn/) | 缴入省级国库 | 省市县(市、区)法院 | |
43 | 海关 | 进口货物滞报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8号) | 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93号,海关总署令第128号 | 未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海关申报,办理进口手续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 日征收金额为进口货物到岸价格的0.5‰,起征点为人民币10元 | 缴入中央国库 | 广州、深圳、黄埔、拱北、江门、汕头、湛江海关 | |
44 | 海关 |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令第395号) | 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9〕价费字1707号,财综字〔1996〕68号,计价费〔1996〕1594号 |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单位或个人 | 每件800元 | 缴入中央国库 | 广州、深圳、黄埔、拱北、江门、汕头、湛江海关 | |
45 | 工商部门 | 商标注册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令第358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3〕1494号、发改价格〔2008〕2579号,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8〕1077号、计价格〔1995〕2404号、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 | 商标注册申请单位、个人 | (1)受理商标注册:每个1000元;(2)补发商标注册证:每证1000元;(3)受理转让注册商标:每个1000元;(4)受理商标续展注册:每个2000元;(5)受理续展注册迟延:每个500元;(6)受理商标评审:每个1500元;(7)商标评审延期:每个500元;(8)商标变更:每个500元;(9)出具商标证明:每个100元;(10)受理集体商标注册:每个3000元;(11)受理证明商标注册:每个3000元;(12)商标异议:每个1000元;(13)撤销商标:每个1000元;(14)受理驰名商标认定:每个5000元;(15)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每个300元 | 缴入中央国库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所属商标局 | 由广东省商标事务所代征 |
46 | 质监部门 |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1999年3月10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3246号,财综〔2003〕58号,发改价格〔2003〕1793号,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6〕1500号,计价格〔1995〕1029号,计价格〔1995〕339号,计价格〔1995〕99号,计价格〔1994〕507号,计价格〔1994〕238号,计物价〔1993〕2182号,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135号、〔1992〕价费字496号、〔1992〕价费字317号、〔1992〕价费字127号,国家质检总局国质检科函〔2004〕144号、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国质检科函〔2005〕503号,国质检科函〔2006〕294号,国质检科函〔2007〕292号,国质检科〔2008〕481号,国质检财函〔2009〕688号,国质检财函〔2012〕122号,粤价〔2002〕170号,粤价函〔2005〕217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 接受产品质量检验的单位和个人 | 详见粤价〔2002〕170号,粤价函〔2005〕217号,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公众网/价费标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http://www.gddpc.gov.cn/)。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省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质计所) | |
47 | 质监部门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11〕16号、发改价格〔2009〕3212号,财政部、原国家计委财综〔2001〕10号,计价格〔1997〕1707号,计价费〔1996〕1500号,计价格〔1995〕339号,财政部、原国家物价局〔1992〕价费字268号,原省物价局粤价函〔2005〕671号、粤价函〔2008〕566号、粤价函〔2009〕1084号、粤价函〔2011〕249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函〔2014〕4206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 接受特种设备 | 详见粤价〔2002〕170号,粤价函〔2005〕217号,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公众网/价费标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http://www.gddpc.gov.cn/)。 | 缴入地方国库 | 省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 |
▲ 48 | 质监部门 | 计量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4〕101号、财综〔2013〕67号、发改价格〔2009〕234号、发改价格〔2008〕74号,财政部、原国家计委财综〔2001〕72号,原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 〔2004〕 43号、粤价〔2009〕87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 接受计量器具验定的单位和个人 | 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财政厅粤价 〔2004〕 43号,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公众网/价费标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http://www.gddpc.gov.cn/)。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省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及计量检验机构 | |
49 |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 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不含出口货物、运输工具和集装箱检验检疫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14〕6号、财综〔2013〕85号、财综〔2012〕71号,发改价格〔2012〕3882号、发改价格〔2012〕1894号、财综〔2011〕104号、财综〔2011〕42号、财综〔2010〕22号、发改价格〔2010〕134号,财综〔2009〕25号、财综函〔2007〕2号、财综〔2007〕54号、发改价格〔2007〕2216号、财综〔2004〕17号、财综〔2003〕77号、发改价格〔2003〕2357号、国家质检总局国质检财〔2014〕311号、财综〔2014〕6号、财综〔2012〕23号、财税〔2014〕101号 | 与出入境相关的货主及其代理人和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 | 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发改价格〔2003〕2357号,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公众网/价费标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http://www.gddpc.gov.cn/) | 缴入中央国库 | 广东、深圳、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
50 | 质监部门 |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费 |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7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3〕290号、财综〔2006〕62号 | 申请甲级和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单位 | 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3〕290号,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公众网/价费标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http://www.gddpc.gov.cn/) | 缴入中央国库 | 中国设备监理协会 | |
51 | 环保部门 | 登记费 | |||||||
51.1 | 环保部门 | 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702号,财综〔2007〕80号,财政部、原国家计委财综〔2001〕15号,计价格〔1999〕467号 | 从事废物进口或进口并加工、利用废物的单位、个人 | 每证800元 | 缴入中央国库 | 国家环保监测中心站 | |
51.2 | 环保部门 | 化学品进口登记费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令第591号) | 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702号 | 从事化学品进口、利用及或工的单位、个人 | 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环保部比照国际同类收费水平自行制定,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 | 缴入中央国库 | 国家环保部门所属化学品登记中心 | |
52 | 环保部门 | 核安全技术审评费 |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令第500号) | 国家计委、财政部〔2001〕281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3〕87号,发改价格〔2003〕2352号,财综〔2001〕21号 | 核电厂及核原料生产单位、个人 | 1、对核电厂的核安全技术审评费收费标准: (1)对核电厂选址阶段一次性收取的核安全技术审评费收费标准为40万元; (2)对核电厂建造阶段收取的核安全技术审评费收费标准为:单机组每年90万元,双机组每年120万元; (3)对核电厂首次装料阶段一次性收取的核安全技术审评费收费标准为:单机组180万元,双机组240万元; (4)对核电厂运行阶段收取的核安全技术审评费收取标准为:额定电功率30万千瓦以下(包括30万千瓦)机组每年每套100万元,额定电功率30万千瓦以上,90万千瓦以下(不包括90千瓦)机组每年每套150万元;额定电功率90万千瓦以上机组每年每套200万元, 核电机组在同一年度内处于上述不同核安全技术审评阶段的,核安全技术审评费按第一阶段规定的收费标准计收,其它阶段不收费。 2、对核燃料元件生产厂(指生产轻水型反应堆的燃料元件厂)收取的核安全技术审评费收费标准为每年20万元 | 缴入中央国库 | 国家环境保护部核安全局 | |
53 | 环保部门 | 排污费 |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令第369号) | 原国家计委、财政部、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第31号令,财政部、原国家计委财综〔2003〕38号,原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2003〕166号、粤价〔2010〕48号、粤价 〔2011〕81号、粤价〔2010〕125号、粤价〔2013〕102号 |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 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粤价 〔2011〕81号,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公众网/价费标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http://www.gddpc.gov.cn/)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省环保厅,市县(市、区)环保局 | |
54 | 环保部门 | 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广东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 | 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78号,原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2002〕153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 按国家规定应送贮城市放射性废物的单位/个人 | 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原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2002〕153号,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公众网/价费标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http://www.gddpc.gov.cn/)。 | 缴入地方国库 | 省市县(市、区)辐射环境监测机构 | |
▲ 55 | 环保部门 | 环境监测服务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 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78号,原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1996〕***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 按国家规定需要开展环境监测的单位、委托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的单位 | 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原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1996〕***号,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公众网/价费标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http://www.gddpc.gov.cn/)。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省市县(市、区)环境监测机构 | |
56 | 民航管理部门 | 民用航空器国籍、权利登记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令第232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1〕3214号,财综〔2002〕54号 | 申请民用航空器国籍、权利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 按最大起飞全重核定的每架次1000元,其中限制类航空器每架次400元;优先权登记费标准每架次1000元。所有权、占有权、抵押权变更登记费标准,按首次登记费收费标准的 5 0%计收;所有权、占有权、抵押权注销登记费标准,按首次登记费收费标准的10%计收 | 缴入中央国库 | 中国民用航空局及中南民用航空管理局 | |
57 | 民航管理部门 | 航空业务权补偿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八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1〕3214号,财综〔2002〕54号 | 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外国至中国或中国至外国的客、货机运输的外国航空公司 | 由民航总局根据国际通行作法制定收费标准,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 |||
58 | 民航管理部门 | 适航审查费 | 《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41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1〕3214号,财综〔2002〕54号 | 申请有关适航审查的单位和个人 | 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1〕3214号,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公众网/价费标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http://www.gddpc.gov.cn/) | |||
▲ 59 | 新闻出版管理部门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国家版权局令第1号)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4〕80号,发改价格〔2004〕2839号,发改价格〔2004〕3004号,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12号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申请单位、个人 | 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12号,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公众网/价费标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http://www.gddpc.gov.cn/) | 缴入中央国库 |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 |
60 | 林业部门 |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令第465号) | 财政部、原国家计委财综字〔2000〕75号、计价格〔2000〕1004号, 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96号 |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申请单位、个人 | 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1004号),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公众网/价费标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http://www.gddpc.gov.cn/) | 缴入中央国库 | 中央林业行政管理机构 | 自2015年11月1日起暂停征收 |
▲ 61 | 林业部门 | 森林植物检疫费 | 《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办法》(林业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林护字〔1988〕4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令第278号)、《植物检疫条例》(***令第98号)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4〕101号、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96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粤发改发电〔2014〕34号 | 森林植物检疫申请单位、个人 | 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96号,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公众网/价费标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http://www.gddpc.gov.cn/)。 属省直单位向企业收取的全额免收 | 缴入地方国库 | 市、县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 | 自2015年11月1日起暂停征收 |
▲□ 62 | 林业部门 | 林权勘测费(含林权证书工本费)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令第278号)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4〕101号、财政部、原国家计委财综〔2001〕43号、计价格〔2001〕1998号 | 需要确认林权的单位、个人 | 林权登记面积在1000公顷以下的,每公顷收费标准为3元,不足100公顷的,按100公顷计收;林权登记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包括1000公顷),3500公顷以下的,每公顷收费标准为2元;林权登记面积在3500公顷以上(包括3500公顷),7000公顷以下的,每公顷收费标准为1.5元;林权登记面积在7000公顷以上(包括7000公顷)的,每公顷收费标准为1元;林权登记面积在5万公顷以上的,勘测费按5万公顷计收;林权证每证5元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中央及地方各级林业行政管理机构 | 对小微企业免征 |
▲ 63 | 林业部门 | 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令第213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7〕1968号,财政部、原国家计委财综字〔1998〕160号 | 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单位、个人 | 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费,每个品种收取1800,植物新品种保护权审查费,每个品种收取4600元,另需经测试机构测试的,测试费用由审批机关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向申请人收取。植物新品种保护权年费,在保护期内,第1年至第3年每年1500元,以后每3年可在上3年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30%递增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中央林业行政管理机构 | |
*** | 食品药品部门 | 药品注册费 | |||||||
***.1 | 食品药品部门 | 新药注册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令第360号)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2号)和《关于印发〈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006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2015年第53号) | 药品注册申请人 | 具体收费标准请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2015年第53号),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公众网/价费标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http://www.gddpc.gov.cn/)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机构 | |
***.2 | 食品药品部门 | 仿制药注册费 | |||||||
***.3 | 食品药品部门 | 补充申请注册费 | |||||||
***.4 | 食品药品部门 | 药品再注册费 | |||||||
***.5 | 食品药品部门 | 药品注册加急费 | |||||||
65 | 食品药品部门 | GMP、GSP认证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令第360号)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3〕83号,发改价格〔2004〕59号,原省物价局、财政厅粤财综〔2004〕6号、粤价〔2004〕25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 缴入地方国库 | 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机构 | ||
66 | 食品药品部门 | 药品保护费 | |||||||
▲66.1 | 食品药品部门 | 药品行政保护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国家医药管理局令第12号) | 《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及细则,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3〕143号,原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2000〕266号 | 药品行政保护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 | 申请费500美元、审查费5000美元、公告费100美元、证书费100美元、年费2000-3000美元、侵权处理费2000美元、请求撤销费200美元 | 缴入中央国库 | 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机构 | 对小微企业免征 |
▲ 66.2 | 食品药品部门 | 中药品种保护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令第106号) | 财政部、原国家计委财综字〔1999〕5号,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3〕178号,原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2000〕266号 | 中药品种保护申请人 | 初审费,每个品种7000千元(由省收取);复审费,每个品种15000元(由国家收取);保护品种年费,每年按复审费的50%向国家交纳;同品种质量考核费,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应国外卫生当局要求,须对出口的中药品种出具证明,由卫生部委托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审查的,每个品种每次交纳审查费一百元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机构 | 对小微企业免征 |
67 | 食品药品部门 | 检验费 | |||||||
67.1 | 食品药品部门 | 药品检验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令第360号)、财税[2015]2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213号,原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2003]185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 被检验单位和个人 |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公众网/价费标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http://www.gddpc.gov.cn/)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机构 | |
67.2 | 食品药品部门 | 医疗器械产品检验费 | 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534号,原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2000]266号、粤价函(2007)55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 被检验单位和个人 |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公众网/价费标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http://www.gddpc.gov.cn/) | ||||
68 | 食品药品部门 | 麻醉、精神药品进出口许可证费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令第44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2号) | 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 涉及麻醉、精神药物进出口业务的申请人 | 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 缴入中央国库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机构 | |
69 | 食品药品部门 |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 |||||||
69.1 | 食品药品部门 | 首次注册费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令第65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2号) | 《关于印发〈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006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2015年第53号) |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人 | 具体收费标准请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2015年第53号)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机构 | |
69.2 | 食品药品部门 | 变更注册费 | |||||||
69.3 | 食品药品部门 | 延续注册费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令第65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2号) | 《关于印发〈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006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2015年第53号) |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人 | 具体收费标准请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2015年第53号)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机构 | |
69.4 | 食品药品部门 | 临床试验申请费 | |||||||
69.5 | 食品药品部门 |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加急费 | |||||||
70 |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 专利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广东省专利保护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9〕3***号,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2〕185号、计价格〔2000〕2441号 | 专利申请单位、个人 | 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计价格〔2000〕2441号,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公众网/价费标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http://www.gddpc.gov.cn/) | 缴入中央国库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
71 |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收费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令第300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11号)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2〕79号,发改价格〔2003〕85号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单位、个人 | 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计价格〔2000〕2441号,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公众网/价费标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http://www.gddpc.gov.cn/) | 缴入中央国库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
▲ 72 | 宗教管理部门 | 清真食品认证费 |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收取清真食品认证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1174号) | 财政部、原国家计委财综字〔2000〕60号 | 向符合规定的食品出具清真食品证书时 | 每份证书100—350元,2014年12月31日前对小微型企业免收 | 缴入中央国库 | 中国伊斯兰教协会 | |
73 | 银监会 | 银行业监管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13〕106号,发改价格〔2014〕168号 | 纳入监管范围的各类商业银行、信用社、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邮政储蓄机构等 | 1、机构监管费=上年末实收资本×0.05%×风险调整系数,风险调整系数根据被监管单位的监管评级确定,其中一级为0.85,二级为0.92,三级为1,四级为1.08,五级为1.15; 2、 业务监管费=(上年末资产总额-上年末实收资本)×分档费率×风险调整系数-境外分支机构在所在国家缴纳的监管费,2013年的分档费率为:6万亿元(含6万亿元)以下部分为0.0043%,6万亿元以上至9万亿元(含9万亿元)部分为0.003%,9万亿元以上至12万亿元(含12万亿元)部分为0.002%,12万亿元以上至15万亿元(含15万亿元)部分为0.001%,15万亿以上部分免收。2014年和2015年的分档费率按上述标准逐年递减10%。风险调整系数根据被监管单位的监管评级确定,其中一级为0.85,二级为0.92,三级为1,四级为1.08,五级为1.15 | 缴入中央国库 | 中国银监会 | |
74 | 证监会 | 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 |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0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2〕2119号、发改价格〔2010〕996号、发改价格〔2006〕2437号,财政部、原国家计委财综字〔1995〕146号 |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经纪公司收取的机构监管费 | 1、证券交易监管费:对股票按年交易额的0.02‰收取,对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免收证券交易监管费;2、期货市场监管费:按年交易额的0.001‰收取。对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收取的期货市场监管费亦按此收费标准执行;3、机构监管费:对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每年按注册资本金0.5‰收取,最高收费额30万元;对期货经纪公司每年按注册资本金0.5‰收取,最高收费额5万元 | 缴入中央国库 | 中国证监会 | |
75 | 保监会 | 保险业务监管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12〕103号、发改价格〔2011〕3228号,财政部、原国家计委财综〔2001〕86号、财综字〔1999〕123号 | 保险公司经营的业务 | 1、对保险公司经营的责任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加上分入保费减去分出保费,下同)的1.3‰收取;对其他财产险业务、人身意外险业务,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45‰收取; 2、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人寿保险业务,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75‰收取;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健康保险业务,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65‰收取; 3、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农业保险业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业务、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和计划生育保险业务仍免收保险业务监管费。其中,农业保险是指保险公司经营的对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产业在生产过程中因受特定自然灾害、事故或者疫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的保险业务; 4、对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收取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按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0.9‰收取。其中,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每年每家不低于3000元;保险经纪机构每年每家不低于5000元; 5、对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收取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标准,按每年每个代表处2万元执行; 6、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受托管理业务收取的监管费,按最高不超过30万元收取 | 缴入中央国库 | 中国保监会 | |
□ 76 | 海洋管理部门 | 海洋废弃物倾倒、检测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1927号,粤价〔2005〕127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 进行海洋废弃物倾倒的单位、个人 | 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粤价〔2005〕127号,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公众网/价费标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http://www.gddpc.gov.cn/)。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国家海洋局、省海洋渔业局 | 检测费我省未制定标准,不得收取海洋废弃物检测费 |
77 | 海洋管理部门 | 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令第369号)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3〕2号, 原国家计委、财政部、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第31号令 | 进行海洋排污的单位、个人 | 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第31号令)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公众网/价费标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http://www.gddpc.gov.cn/) | 缴入中央国库 | 国家海洋局、省海洋渔业局 | |
□ 78 | 测绘部门 | 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 | 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76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 申请使用测绘成果成图资料的单位、个人 | 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76号,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公众网/价费标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http://www.gddpc.gov.cn/)。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省国土资源档案馆、市县(区)国土(规划)局 | |
□ 79 | 测绘部门 | 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 | 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76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 申请使用测绘成果成图资料的单位、个人 | 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76号,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公众网/价费标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http://www.gddpc.gov.cn/)。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 |
□ 80 | 测绘部门 | 测绘仪器检测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 | 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76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 申请使用测绘产品质量的单位、个人 | 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76号,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公众网/价费标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http://www.gddpc.gov.cn/)。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 |
81 | 仲裁委 | 仲裁收费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 | ***国办发〔1995〕4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10〕19号,原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10〕1074号 | 仲裁申请人 | 各地仲裁机构应按照合理的实际支出,在国办发〔1995〕44号规定范围内收取。广州、汕尾、云浮、湛江四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其余各市仍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 缴入地方国库 | 市仲裁委员会 | |
▲ 82 | 旅游管理部门 | 证照费 | |||||||
82.1 | 旅游管理部门 | 星级标牌(含星级证书)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 | 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32号 | 星际标牌申请单位、个人 | 四、五级标牌每块1080元,一、二、三级标牌每块930元 | 缴入中央国库 | 省市旅游局 | 对小微企业免征 |
82.2 | 旅游管理部门 | 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5〕50号,发改价格〔2006〕83号 | 符合条件的旅游景区(点) | 每块500元 | 缴入中央国库 | 省市旅游局 | 对小微企业免征 |
82.3 | 旅游管理部门 | 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5〕50号,发改价格〔2006〕83号 | 经验收合格的工农业旅游示范点 | 每块500元 | 缴入中央国库 | 省市旅游局 | 对小微企业免征 |
省定项目 | |||||||||
序号 | 行业主管部门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法律、法规及规章) | 收费文件 | 收费范围 | 收费标准 | 资金管理方式 | 执收单位 | 备注 |
1 | 安监部门 | 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试费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 | 粤价函〔2002〕137号《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 (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1)理论考试,每人每次200元;(2)实际操作考试:电工、制冷、登高架设作业,每人每次200元;气焊气割,每人每次400元。 (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认定考试,每人每科50元(含资格证书费)。 (三)注册安全主任任职资格认定考试,初级50元,中级250元,高级350元,需进行论著鉴定的加收100元。 | 缴入地方国库 | 省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
▲□ 2 | 交通部门 | 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工本费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 | 原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9〕840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 道路营运单位、个人 | 每张20元 | 缴入地方国库 | 省市县(市、区)交通管理部门 | |
□ 3 | 交通部门 | 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 | 《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9次会议通过)、《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 原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4〕506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 占用利用公路的单位、个人 | 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原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4〕506号,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公众网/价费标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http://www.gddpc.gov.cn/) | 缴入地方国库 | 省市县(市、区)交通管理部门 | 省级产业转移园内企业在省级产业转移园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仅对在公路开设或改造路口免收 |
▲□ 4 | 人社部门 | 劳动合同文本费 | 《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粤府〔2003〕40号) | 原省物价局粤价函〔1996〕379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 取得劳动合同文本的用人单位 | 每套1.5元, | 缴入地方国库 | 省市县(市、区)人社局 | |
□ 5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仅对乡镇规划区收取) |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 国发〔2013〕36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源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9〕50号) | 粤府办〔1998〕14号、粤价[2001]323号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粤发〔2000〕10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 乡镇规划区内建设项目 | 土建总造价的5% | 缴入地方国库 | 乡镇和管理区(中心村)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机构 | |
6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绿化补偿费 |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 原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2000〕3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 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设施项目 | 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原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2000〕334号,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公众网/价费标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http://www.gddpc.gov.cn/) | 缴入地方国库 | 市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机构 | |
7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恢复绿化补偿费 |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 | 原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2000〕3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 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设施项目 | 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原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2000〕334号,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公众网/价费标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http://www.gddpc.gov.cn/) | 缴入地方国库 | 市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机构 | |
8 | 卫生计生部门 | 职业病诊断及鉴定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 | 原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3〕46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 职业病诊断及鉴定申请单位、个人 | 职业病诊断费,每例1500元;职业病鉴定费,每例6800元。 属于省直单位向企业收取的全额免收 | 缴入地方国库 | 省市县(市、区)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 | |
9 | 水利部门 | 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令第3号) | 原省物价局粤价函〔2000〕160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 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和其他设施 | (1)占用河滩、堤防地的每平方米不超过25元,占用河道水面的加倍收费;(2)临时占用(如临时堆场、水上餐饮娱乐设施、简易搭建)时间在3年以内的,按每平方米不超过1元计征。占用面积按该项目实际占用水面、河滩地及堤防地的实际面积计算。 | 缴入地方国库 | 省水利厅、市县(市、区)水利(务)局 | |
□ 10 | 水利部门、交通部门 | 船舶、排筏过闸费 | 《船闸管理办法》 (交通部令1989年第5号)、《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3号)、《广东省水利工程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办法》(粤府〔1993〕1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船舶、排筏过闸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的批复(粤府函〔1999〕247号) | 粤价函〔1999〕61号、粤价函〔2005〕526号、粤价函〔2012〕623号、原省物价局粤价费(1)函〔1993〕77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 船舶、托轮、竹木排筏等 | 船舶每吨按0.3元;托轮每千瓦按0.3元;竹木排筏每立方米按0.3元 | 缴入地方国库 | 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 |
□ 11 | 知识产权部门 | 专利纠纷案件处理费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2月27日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09年12月30日***第95次常务会议通过) | 原省物价局粤价函〔2002〕2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的当事人 | 专利纠纷案件处理费不涉及经济赔偿案件的受理费为每件500至1000元 | 缴入地方国库 | 全省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 |
说明:一、执收单位责任事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