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价证券征迁补偿等计入家庭收入
禅城出台住房保障对象经济收入核算办法,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12月26日,《禅城区住房保障对象经济收入核算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根据该办法,赡养费、继承遗产、证券收入、扣除必要支出的拆迁补偿款、股份分红等也计入家庭收入。而丧葬费、个人缴纳的社保费及公积金、救助金、在校学生的奖学金等则不计入家庭收入。公众可在2015年1月10日前,通过信件、邮件和电话等方式向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提出意见。
有价证券继承遗产也计入家庭收入
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制定该办法是为了规范禅城区住房保障对象经济收入的核算,合理计算住房保障对象的经济收入。办法明确,住房保障家庭成员是指由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和要求的人员构成,且在公租房申请表中填写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家庭收入,则是指家庭全体成员收入的总和。
记者留意到,计入家庭收入的,包括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和各类劳动收入,养老金、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老年人生活津贴、遗属生活补助费,以及利息、红利、有价证券、保险等收入。同时,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偿(助)费、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一年内的股份分红等收入也被计入家庭收入。
个人社保及公积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根据办法,可不计入家庭收入主要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待遇的优抚对象等人员的抚恤金、优待金、供养金;对国家做出杰出贡献,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独生子女的保健费;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丧葬费;危重病特殊救助金、临时救济及自然灾害救济费等。
记者发现,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需对应计提收入),区住房保障中心发放的住房补贴;义务兵的津贴,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津贴、困难补助等;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各类救助金等也不计入家庭收入。
个体户无法界定收入按最低工资标准计
办法提出,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收入,计算时间一般是以申请前12个月(即一年度)或上一年度家庭可支配收入为准。外来务工人员进入佛山工作或迁入禅城区户籍不满一年的人员,其年收入=其工作月的平均收入×12。
根据办法,按政策规定必须发给在职人员的工资、退(离)休人员的退(离)休金、失业人员的失业救济金,均属家庭收入;如果连续6个月以上领不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退(离)休金、基本生活费等收入,则按实际收入计算其本人收入。在职及企事业单位的病退、内退人员,其收入按实际收入计算。此外,在职人员长期休病假,其个人收入按实际收入计算。
办法提出,从事个体经营或临时性工作、从事其它有报酬劳动工作等无法界定收入时,按禅城区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而职工因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所领取的安置费、遣散费或一次性经济补偿在扣除家庭合理开支后要计入家庭收入。合理开支包括家庭基本生活费;职工本人按规定每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职工子女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应缴纳的书杂费;职工直系亲属的医疗费。
研究生学历以下学生按无收入算
办法还提出,具有劳动能力的失业、无业人员在重新就业前,其个人收入的计算:18周岁至35周岁的,其个人收入按最低工资标准150%计算;36周岁至45周岁的,其个人收入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46周岁至50周岁的,其个人收入按最低工资标准50%计算;51周岁以上的,其个人收入可按无收入计算;个人有其它收入的应计算其个人收入。共同申请人为外市户籍或为非本区户籍,未能提供收入证明的,按本款规定计算收入。
此外,没有收入来源的残疾人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申请人,按个人无收入计算。被安置就业的残疾人,个人收入按实际收入计算。在读的全日制学生(在读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除外),按个人无收入计算;在读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按实际收入计算。
计入家庭收入的内容
1.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和各类劳动收入;
2.养老金、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老年人生活津贴、遗属生活补助费;
3.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偿(助)费;
4.利息、红利、有价证券、保险等收入;
5.特许权使用收入、租赁收入、接受的馈赠和继承的遗产;
6.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7.从事农业、林业、养殖业及第三产业,扣除必要成本后的收入;
8.一年内的股份分红等收入;
9.因土地房屋征迁其他原因所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中,扣除房屋重建及简单装修费用等必要支出之后的收入;
10.其他经区住房保障部门认为应计入的家庭收入。(来源:珠江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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