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保留关于印发佛山市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回收及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佛环〔2014〕79号)的通告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保留《佛山市环境保护局佛山市
经济和信息化局佛山市公安局佛山市交通运输局佛山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佛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印发佛山市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回收
及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告
根据《佛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等规定,经我局实施后评估及市司法局审查确认,决定保留规范性文件《佛山市环境保护局 佛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佛山市公安局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佛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印发佛山市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回收及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佛环〔2014〕79号),上述文件评估期至2024年4月22日。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