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佛山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印发佛山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单位登记
管理办法的通知
禅城、南海、高明、三水区人防办,佛山新城管委会城市建设管理局,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各有关单位:
现将《佛山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佛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3年7月18日
佛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单位登记管理办法
为加强佛山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管理,保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广东省实施
一、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工作,对在佛山市从事人防工程设计的单位实行登记管理。凡在佛山市从事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到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填写《佛山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单位登记手册》,并接受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二、《佛山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单位登记手册》记载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顺德区)从事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的单位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违约等情况。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作为不良行为记入手册。
三、未办理《佛山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单位登记手册》的人民防空设计单位可办理进入佛山承接工程单项登记,凭《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单位单项登记表》(***2)等资料可办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要点或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等其他相关手续。但每个单位每年办理单项登记不能超过两宗。
四、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单位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佛山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单位登记手册》,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登记手册。人民防空设计单位办理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佛山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单位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专业资质证书乙级(含)以上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行业资质证书乙级以上(含)以及批准编号复印件(复印件盖单位公章,原件核对);
(三)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复印件盖单位公章,原件核对);
(四)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外地入佛山设计单位同时提供法人代表委托书、在佛山负责人身份证明等;
(五)各专业主要设计人员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等(复印件盖单位公章,原件核对)。外地入佛山设计单位提供相应常驻人员的相应证件、与设计单位签订的合同和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盖单位公章,原件核对)。
(六)外地入佛山设计单位应当设立分支机构,并提供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证明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盖分支机构公章,原件核对);
(七)一年来的主要业绩。
五、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单位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15日内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进行变更或换领新的登记手册。
《佛山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单位登记手册》书面版本记录内容已满或丢失,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单位应在15日内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续领新的手册。遗失补办的须在市级报纸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
六、使用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办理《佛山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单位登记手册》或借用其他单位办公场所的,一经发现,两年内不予发放登记手册和办理人防工程设计单位进入佛山承接工程单项登记。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发放或立即收回《佛山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单位登记手册》:
(一)无资质证书或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人防工程设计业务;
(二)资质证书被依法吊销或暂停的;
(三)允许其它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人防工程设计业务;
(四)人防工程设计单位提交的注册执业人员或专业设计人员受聘于2个(含)以上人防工程设计单位的;
(五)有严重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的;
(六)提交的材料和数据不完全、不真实的。
(七)一年内被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通报批评2次以上(含)的。
(八)设计单位撤离了《佛山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单位登记手册》登记的地址办公,而不在15天内办理变更手续的。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一)建筑、结构、设备等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未参加人防主管部门组织的人防工程开工前技术交底会或工程主要部位隐蔽验收或工程竣工验收的(以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或执业资格证和技术交底或隐蔽验收、竣工验收签到表上签名作为核对依据,下同);
(二)参加人防工程开工前技术交底会或工程主要部位隐蔽验收或工程竣工验收的建筑、结构、设备等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与施工图图签上的专业设计人员不一致或没有在签到表上签名的;
(三)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单位设计内容不符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要点的;
(四)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批准后,设计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对工程建设规模、使用功能、防护能力、口部处理、防护防化设备等重要内容进行变更的;
(五)因设计失误严重影响工程的使用功能和防护功能的。
九、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对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单位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由两名(含)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有关工程设计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标准的行为。
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单位存在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行为的,由项目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及时上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人民防空设计单位的不良行为应经过下列法律文书或文件之一认定:
(一)已生效的判决书或裁决书;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及委托的机构、其它执法机构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及通报批评;
(四)经有关职能部门或机构查证、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文书。
十一、《佛山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单位登记手册》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免费发放。每年的12月,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佛山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单位登记手册》的内容对设计单位进行信誉评价,并在网上公示评价结果。
十二、建设单位在办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要点或人民防空施工图审查手续时,应出示《佛山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单位登记手册》。
十三、本办法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四、本办法从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佛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单位登记管理办法
为加强佛山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管理,保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广东省实施
一、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工作,对在佛山市从事人防工程设计的单位实行登记管理。凡在佛山市从事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到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填写《佛山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单位登记手册》,并接受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二、《佛山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单位登记手册》记载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顺德区)从事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的单位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违约等情况。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作为不良行为记入手册。
三、未办理《佛山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单位登记手册》的人民防空设计单位可办理进入佛山承接工程单项登记,凭《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单位单项登记表》(***2)等资料可办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要点或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等其他相关手续。但每个单位每年办理单项登记不能超过两宗。
四、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单位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佛山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单位登记手册》,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登记手册。人民防空设计单位办理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佛山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单位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专业资质证书乙级(含)以上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行业资质证书乙级以上(含)以及批准编号复印件(复印件盖单位公章,原件核对);
(三)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复印件盖单位公章,原件核对);
(四)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外地入佛山设计单位同时提供法人代表委托书、在佛山负责人身份证明等;
(五)各专业主要设计人员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等(复印件盖单位公章,原件核对)。外地入佛山设计单位提供相应常驻人员的相应证件、与设计单位签订的合同和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盖单位公章,原件核对)。
(六)外地入佛山设计单位应当设立分支机构,并提供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证明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盖分支机构公章,原件核对);
(七)一年来的主要业绩。
五、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单位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15日内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进行变更或换领新的登记手册。
《佛山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单位登记手册》书面版本记录内容已满或丢失,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单位应在15日内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续领新的手册。遗失补办的须在市级报纸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
六、使用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办理《佛山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单位登记手册》或借用其他单位办公场所的,一经发现,两年内不予发放登记手册和办理人防工程设计单位进入佛山承接工程单项登记。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发放或立即收回《佛山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单位登记手册》:
(一)无资质证书或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人防工程设计业务;
(二)资质证书被依法吊销或暂停的;
(三)允许其它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人防工程设计业务;
(四)人防工程设计单位提交的注册执业人员或专业设计人员受聘于2个(含)以上人防工程设计单位的;
(五)有严重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的;
(六)提交的材料和数据不完全、不真实的。
(七)一年内被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通报批评2次以上(含)的。
(八)设计单位撤离了《佛山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单位登记手册》登记的地址办公,而不在15天内办理变更手续的。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一)建筑、结构、设备等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未参加人防主管部门组织的人防工程开工前技术交底会或工程主要部位隐蔽验收或工程竣工验收的(以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或执业资格证和技术交底或隐蔽验收、竣工验收签到表上签名作为核对依据,下同);
(二)参加人防工程开工前技术交底会或工程主要部位隐蔽验收或工程竣工验收的建筑、结构、设备等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与施工图图签上的专业设计人员不一致或没有在签到表上签名的;
(三)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单位设计内容不符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要点的;
(四)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批准后,设计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对工程建设规模、使用功能、防护能力、口部处理、防护防化设备等重要内容进行变更的;
(五)因设计失误严重影响工程的使用功能和防护功能的。
九、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对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单位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由两名(含)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有关工程设计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标准的行为。
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单位存在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行为的,由项目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及时上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人民防空设计单位的不良行为应经过下列法律文书或文件之一认定:
(一)已生效的判决书或裁决书;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及委托的机构、其它执法机构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及通报批评;
(四)经有关职能部门或机构查证、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文书。
十一、《佛山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单位登记手册》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免费发放。每年的12月,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佛山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单位登记手册》的内容对设计单位进行信誉评价,并在网上公示评价结果。
十二、建设单位在办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要点或人民防空施工图审查手续时,应出示《佛山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单位登记手册》。
十三、本办法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四、本办法从2013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