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环境保护局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检测质量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佛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环境
保护局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检测
质量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禅城区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局:
为加强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检测的质量管理,现将《佛山市环境保护局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检测质量管理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佛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3月26日
佛山市环境保护局社会环境检测机构
环境检测质量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佛山市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检测质量管理工作,提高环境检测质量管理水平,确保检测数据和信息的准确可靠,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提供科学的依据,根据《佛山市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及《环境检测质量管理规定》(环发〔2006〕114号)、《广东省环境检测质量管理规定》、《广东省环境质量核查规定》、《广东省污染源检测核查规定》(粤环〔2008〕10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佛山市内开展各项与环境管理相关联的环境检测业务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社会环境检测机构)。
第三条 环境检测质量管理工作,是指在环境检测的全过程中为保证检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所实施的全部活动和措施,包括质量策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质量改进和质量监督等内容。
第四条 环境检测质量管理是环境检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贯穿于检测工作的全过程。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佛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检测质量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各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检测质量管理工作具有领导和管理职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属的环境监测站对辖区内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环境检测质量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协助主管部门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开展监督核查。
第六条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对本机构出具的环境检测数据负责。应主动接受市区环境监测站对环境检测质量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并积极参加环境检测质量管理技术研究、检测资质认证、持证上岗考核、质量管理评比评审、信息交流和人员培训等工作,持续改进、不断提高环境检测质量。
第七条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有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明确其职责。
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监督管理本检测机构各类环境检测活动以及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切实保证环境检测工作质量;
(二)组织和开展质控考核、能力验证、比对、方法验证、质量监督、量值溯源及量值传递等质量管理工作,并对其结果进行评价;
(三)负责本检测机构环境检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申报与日常管理;
(四)建立环境检测标准、技术规范和规定、质量管理工作的动态信息库;
(五)组织和实施环境检测技术及质量管理的技术培训和交流;
(六)负责本检测机构环境质量管理的信息汇总和工作总结。
第三章 工作内容
第八条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依法取得提供数据应具备的资质,并经广东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或委托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在允许范围内开展环境检测工作,保证检测数据的合法有效。
第九条 从事检测、数据评价、质量管理以及与检测活动相关的人员必须经国家(或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考核认证,取得上岗合格证。所使用的环境检测仪器应由国家计量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按有关要求进行检定或按规定程序进行校准。所使用的标准物质应是有证标准物质或能够溯源到国家基准的物质。
第十条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使质量管理工作程序化、文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并保证其有效运行。
第十一条 环境检测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评价和综合报告、数据传输等全过程均应实施质量管理。
(一)检测点位的设置应根据检测对象、污染物性质和具体条件,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进行,保证检测信息的代表性和完整性。
(二)采样频次、时间和方法应根据检测对象和分析方法的要求,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执行,保证检测信息能准确反映检测对象的实际状况、波动范围及变化规律。
(三)样品在采集、运输、保存、交接、制备和分析测试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样品质量。
(四)现场测试和样品的分析测试,应优先采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方法;需要采用国际标准或其他国家的标准时,应进行等效性或适用性检验,检验结果应在本检测机构存档保存。
(五)检测数据和信息的评价及综合报告,应依照检测对象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标准或评价方法进行评价和分析。
(六)数据传输应保证所有信息的一致性和复现性。
第十二条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定期开展和参加质量控制考核、能力验证、比对和方法验证等质量管理活动,并采取密码样、明码样、空白样、加标回收和平行样等方式进行内部质量控制。
第十三条 质量管理实行报告制度。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号前向区监测站提供在本区域完成环境检测工作的质量报表,于每年年底前向环境检测业务开展区域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环境监测站提交本机构当年的环境检测质量管理总结。
第十四条 对用户关于环境检测数据异议的核查、环境检测质量投诉事件的仲裁和环境检测质量事故的处理等工作,应由环境检测工作所在区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处理,并在其领导下进行调查和取证。
第四章 环境检测数据核查
第十五条 环境检测数据核查采取分级核查的形式,市级和区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上报到本部门且由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检测的数据进行核查。
第十六条 环境检测数据核查采用检测过程核查、现场抽测核查和比对检测核查三种方式。
(一)检测过程核查是指通过查看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检测过程的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检测仪器检定证书、人员上岗证、数据库等重要文件和记录,分析检测点位、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处理、分析测试、检测项目、检测频次是否符合要求和关联检测因子之间的相关关系是否合理,即是对检测数据规范性和有效性的核查。每年选择部分检测任务进行检测过程核查。
(二)现场抽测核查是指选取部分检测任务进行现场实测的核查。现场抽测核查由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下属的环境监测站实施,针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具体环境检测任务,进行同步现场抽测或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留样进行复测。
(三)比对检测核查是指由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下属的环境监测站和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或社会环境检测机构之间进行现场比对检测、或采用手工检测和在线检测同步进行现场比对检测以及采用标准物质(或参考物质)进行比对检测的核查。
第十七条 检测核查过程发现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检测数据应判定为无效数据。检测严重违规和检测数据有严重质量问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整改期间不得承接本区域内与环境管理相关联的环境检测任务。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十八条 环境检测质量管理经费(包括公务费、业务费和设备购置费等)应给予保证,并纳入检测成本中。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佛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