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决定的公告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5月14日发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时间 |
1 | 配套潮南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炉渣综合利用项目 | 2019年11月4日 |
***:
1. 关于配套潮南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炉渣综合利用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意见的函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六十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汕头市生态环境局或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地址: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洋汾林居委综合大楼5楼
邮 编:515144
联系电话:0754-87921631
关于配套潮南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炉渣综合利用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意见的函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2023-10-01 16:35:49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