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中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生态保护专项保护补助土地整备方面具体考核标准意见的公告
根据《大鹏半岛生态保护专项补助考核和实施细则》有关规定, 特制定大鹏新区生态保护专项补助土地整备方面的考核标准如下:
一、在大鹏半岛生态保护专项补助年度考核内,凡不配合政府主导的征转地、房屋征收、土地整备及建设用地清退工作的,一律不予发放相关人及其家属的年度生态保护专项补助。本款不配合行为包括:
(一)拒绝配合确权调查、测量、清点、查勘、评估及补偿协商工作的。
(二)在协商过程中,提出不合理补偿要求(包括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安置补助以及与补偿安置无直接关系的要求),经解释后仍不接受的。
(三)达成补偿意向后,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签约时间的。
(四)签订了补偿协议书后但不按约定时间移交土地、房屋和构筑物等的。
二、如上述相关人在考核年度的第二年能转变态度,并配合做好政府主导的征转地、房屋征收、土地整备及建设用地清退工作的,根据以下条件给予相关人及其家属补发生态保护专项补助:
(一)在第一季度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的,按90%补发。
(二)在第二季度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的,按75%补发。
(三)在第三季度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的,按50%补发。
(四)在第四季度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的,按25%补发。
现就此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踊跃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2015年12月26日前反馈至我中心电子邮箱:szdpcz@dpxq.gov.cn,联系电话:28333344。
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中心
2015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