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鹏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8年5月安全生产一般违法案例简报
深圳某有限公司(大鹏)未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未制定2018年安全投入计划、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案。
2018年5月14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在对深圳某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如实记录新员工(黄某、陆某、彭某等)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及考核结果等情况;未制定2018年安全投入计划并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未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单位于2018年5月2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四条第(五)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以及《深圳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7年版)》1002条第一款第(一)项、1007条第一款第(四)项、1018条第一款第(四)项、5019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人民币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