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光环罚字〔2017〕第128号(深圳市亿泉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光环罚字〔2017〕第128号
被处罚单位:深圳市亿泉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04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6月23日,我局委托光明新区执法人员到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李松蓢社区第二工业区第43栋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在此处设厂生产,已取得环保批复,从事机箱、机柜、五金制品的生产,存在以下2项违法行为:
1、未经环保审批同意擅自增设1台喷粉柜;
2、前处理车间(酸洗、除油、水洗、磷化车间)未配套建设废气治理设施。
2017年6月23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深光环改字[2017]2055号)。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该项目属于I金属制品中的53. 金属制品加工制造(其它),属于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项目。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照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和《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本条例所称的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一)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粉尘、烟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等污染的防治设施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8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深光环听告字[2017]第09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听证, 申辩如下:1、对6月23日的调查询问笔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合法性和关联性有异议。当时我们提出两个喷粉柜属于一套设备,而不是两台喷粉柜,执法人员说有异议到时候再申辩,所以我们认为内容不真实,没有反应客观事实,所以对关联性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合法性也不予认可;针对产生酸雾废气的陈述,实际上当时的回答不符合客观事实,磷化剂属于碱性,不产生酸雾,所以询问时写该工艺产生酸雾不符合客观实际;2、对6月23日勘验笔录真实性予以认可,当天停电没有在生产,记录我公司在生产的事实不真实,我们对关联性和合法性不予认可,对照片真实性予以认可,对照片关联性和合法性不予认可;3、对《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真实性无异议,对相关决定有异议,特别对作出处罚的法律和事实依据有异议,我们认为行政机关如果认为我们产生废气,应该现场采样废气,因为无采样,无法证明我们产生废气,我们的碱洗其实是对前面酸处理工序产生酸洗废气的一种废水综合处理措施,目的中和废水,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我们投资额是100万,希望按照投资额进行处罚。
经我局案件审议小组讨论后决定不采纳你单位关于2台喷粉柜属于一套设备的意见但采纳投资额100万的意见,作出以下决定: 对你单位未配套设施行为,按照投资额100万的5%处以罚款五万元,因增设设备部分的投资额无法确定,按照定额罚款处罚。你单位向我局提出了登报公开道歉的减免申请。经我局批准,你单位于2017年9月13日在深圳特区报刊登了公开道歉承诺书。
我局经过现场调查及告知等程序,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 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评价文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生产、经营或者使用,并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投资额无法确定的,按照以下标准处罚:(一)属于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和《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第四十条罚款标准处罚的规定,应予处罚。参照《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三版)总则第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对第1项违法行为处以责令立即停止擅自增设的一台喷粉柜的生产并处以罚款十万元,对第2项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五万元。两项合并处罚:(一)责令立即停止擅自增设的一台喷粉柜的生产;(二)处以罚款十五万元。
上述罚款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光明新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或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2017年9月19日
抄报:市人居环境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