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光环罚字〔2018〕第169号(深圳市兴华雄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光环罚字〔2018〕第169号
被处罚单位:深圳市兴华雄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4XL
法定代表人:周展雄
住所: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白花社区第一工业区兴华雄工业园A1栋3楼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8月22日,我局委托光明新区环保执法人员到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白花社区第一工业区兴华雄工业园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在此设厂从事五金制品的生产,设有冲床、机加工、组装等工艺。经查,你单位已办理营业执照,但未办理环保备案手续;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为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白花社区第一工业区兴华雄工业园A1栋3楼,但实际生产车间在A2栋1楼、2楼。根据《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备案管理名录》,该项目属于二十二、金属制品业:67、金属制品加工制造(其他[仅组装除外])属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备案类项目范畴,且该项目处于白花社区,属于限批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2018年8月22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深光环改字〔2018〕1058号),责令你单位限期三十日内改正未依法备案、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第三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实施告知性备案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9月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深光环申通字〔2018〕第03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
我局经过现场调查及告知等程序,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参照《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五版)》第二章§2.2裁量标准 依法应当备案的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备案-限批区或环境敏感区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元。
上述罚款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光明新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或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2018年9月18日
抄报:市人居环境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