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民营科技企业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府科〔2014〕23号
各区县科技局:
为大力培育和发展民营科技企业,不断提升民营经济质量和水平,我局根据《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结合汕头实际,制定了《汕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民营科技企业评价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科学技术局
2014年3月17日
汕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民营科技企业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运用三资融合建设模式促进民营科技园发展的实施意见》(汕府办〔2013〕129号),大力培育和发展民营科技企业,不断壮大民营科技企业规模,提升民营经济质量和水平,根据《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结合汕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营科技企业评价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民营科技企业评价管理工作采取市区(县)联动方式。市科技局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宏观指导、评价命名和扶持发展等工作。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民营科技企业的培育发展、评价申报和服务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评价
第四条 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培育扶持的民营企业,自愿提出申请,经评价符合民营科技企业条件的,由市科技局命名为“汕头市民营科技企业”。
第五条 民营科技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非政府经营,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新科技产品生产经营的企业,依法经营一年以上,运行机制良好;
(二)拥有合法的专利或科技成果、新技术产品、专有技术,开发、生产相关产品,或具有从事科技咨询或科技服务的能力;
(三)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500万元以上,研究开发费用占年主营业务收入2%以上;
(四)与业务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占专职从业人员30%以上;
(五)设立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并有与业务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备设施。
第六条 民营科技企业申报评价程序:
(一)申请评价企业须向所属区(县)科技主管部门提交《汕头市民营科技企业申请表》及其相关证明材料;
(二)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评,并将通过初评的企业申报材料集中提交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评价;
(四)通过评价的企业,市科技局发文命名为“汕头市民营科技企业”,并授予证书和牌匾。
第七条 申报民营科技企业评价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汕头市民营科技企业申请表》;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专利证书、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等技术成果证明复印件;
(四)企业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
(五)企业科技人员情况表;
(六)国家法规规定必须持有的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第八条 民营科技企业申报评价常年受理,每半年集中办理一次。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九条 民营科技企业实行属地管理。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民营科技企业技术创新和发展壮大,协助解决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条 民营科技企业更名或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的,应及时按申报评价程序向市科技局申请办理变更。
第十一条 民营科技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每三年对民营科技企业进行一次复评,复评不合格的取消其“汕头市民营科技企业”资格。
第十二条 民营科技企业实行年度统计报告制度。在每年的3月底前,企业应将上年度统计报表上报市科技局,并作为复评的重要评价依据。
第四章 扶持措施
第十三条 扶持民营科技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在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时,优先给予推荐或立项。
第十四条 扶持民营科技企业加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在申报组建省、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时,优先给予推荐或立项。
第十五条 优先推荐民营科技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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