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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华区困难群众综合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5月03日发表  

各街道办,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深圳市龙华区困难群众综合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30日

  深圳市龙华区困难群众综合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对民政工作***精神,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更好履行基本民政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职责,进一步规范我区综合救助工作,保障困难居民基本生活,解决困难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国家、省、市社会救助政策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综合救助包括:低收入家庭分类施保,特困对象困难补助、临时救助、社会救助。

  第三条综合救助的目标:

  (一)确保长期贫困群众基本生活需求;

  (二)确保临时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救助;

  (三)确保困难群众子女学业有所保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低收入家庭是指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

  特困对象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认定标准(即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同时未能享受我市低收入家庭待遇,并经区民政局核准的我区户籍困难家庭。

  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补充性的救助。

  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是指家庭或个人的暂时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前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五条  区民政局负责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综合救助工作的法律和政策,将综合救助经费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牵头做好全区综合救助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做好相关经费保障工作,区教育局、区人力资源局、区住房和建设局、区卫生健康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龙华公安分局、龙华社保分局、龙华税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提供本部门实施的相关救助信息,实现信息共享,配合做好有关信息协查,并依据自身职责做好救助工作。

  第二章  低收入家庭分类施保

  第六条对我区低收入家庭(包括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实行分类施保救助。

  第七条根据低收入家庭成员的就业、健康、子女就学、社会贡献以及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等情况,低收入家庭分为两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属于第一类:

  (一)户主夫妻女性45岁以上、男性55岁以上的零就业家庭。

  (二)家庭成员患有卫生医疗部门认定的重大疾病。

  (三)家庭成员有以下残疾之一,生活不能自理的:

  1. 视力残疾一、二级;2. 智力残疾一至三级;3. 精神残疾一、二级;4. 肢体残疾一、二级。

  (四)家庭子女就读全日制学校有以下类型之一的:

  1. 大专以上;2. 五专(初中毕业考入的五年制大专);3.中专、职业技术学校;4. 高中;5. 幼儿园。

  (五)孤儿。

  (六)子女未满18周岁或子女年满18周岁但仍在校读书的单亲家庭。

  (七)失独家庭。

  (八)享受定恤定补的“三属”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含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五老”人员(老堡垒户、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老党员)、部分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九)有关部门认定为见义勇为的人员。

  第八条低收入家庭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属于第二类:

  (一)家庭成员有以下残疾之一,影响就业的:

  1. 视力残疾一级低视力、二级低视力;2. 听力残疾一至四级;3. 言语残疾一至四级;4. 智力残疾四级;5. 精神残疾三级;6. 肢体残疾三级。

  (二)现役军人家属、转业复员退伍军人。

  第九条在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础上,分类施保的救助标准为:

  (一)对第一类家庭每户每月救助800元;

  (二)对第二类家庭每户每月救助600元。

  救助类型有交叉的,救助标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救助。

  第十条  各街道办事处对低收入家庭的成员、经济收入、财产等情况进行复核,复核办法参照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特困对象的困难补助

  第十一条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认定标准(即当前我市最低生活标准的1.5倍),同时未能享受低收入家庭待遇的户籍家庭,经区民政局核准,列为特困对象。

  第十二条特困对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困难补助:

  (一)家庭子女就读全日制学校有以下类型之一的:

  1. 大专以上;2. 五专(初中毕业考入的五年制大专);3.中专、职业技术学校;4. 高中;5. 幼儿园。

  (二)家庭成员患有医疗卫生部门认定的重大疾病。

  (三)家庭成员有残疾人或因残疾人影响其就业,造成生活困难的。

  第十三条对特困对象的困难补助根据家庭实际困难情况每户每月给予一定的补贴,用于补贴就医费用、子女就学费用和基本生活保障,补贴标准不高于低收入家庭所享受的低保政策补贴总额,具体标准为我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1.4倍。

  第十四条街道办事处根据特困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家庭收入来源以及就学等情况,建立困难家庭信息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并报区民政局备案。

  第十五条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特困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财产、就学、健康状况等变化情况进行复核,具体按以下规定实施:

  (一)对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每半年复核一次;

  (二)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每季度复核一次。

  第四章  临时救助

  第十六条临时救助对象分为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

  第十七条  因以下情形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户籍家庭,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一)遭受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暂时陷入困境的;

  (二)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当年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种医保报销、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暂时陷入困境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

  (四)因被抢劫、盗窃等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

  (五)家庭成员在我市入学全日制高中(含中等职业教育)或者在我市参加高考后入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院校,因学费支出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

  (六)遭遇其他突发性、紧迫性情况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

  第十八条具有我区户籍的个人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刑释解教、社区矫正、戒毒而无法就业,或者有第十七条第(一)(四)(六)项情形,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第十九条非我市户籍个人有第十八条规定情形,持有有效期内的我市居住证且登记居住地在我区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第二十条根据临时救助对象类型、困难程度及困难持续状况等因素,给予不低于我市2个月(含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总额的一次性救助金。

  因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全年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我市36个月(含36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总额,其他情形全年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我市12个月(含1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总额。

  一年内以同一事由申请临时救助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救助金额为家庭人口数乘以一人次临时救助标准。临时救助的家庭人口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确定。

  第二十一条  临时救助金具体标准如下:

  (一)个人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已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我区特困供养人员、非集中供养孤儿,经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之后,按照医疗费自费部分100%给予救助;已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低收入家庭成员,经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之后,按照医疗费自费部分80%给予救助。未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未经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的特困供养人员、非集中供养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低收入家庭成员,按照医疗费自费部分20%给予救助。

  符合条件的我区在册特困对象,按照医疗费自费部分50%给予救助;符合条件的其他困难居民,按照医疗费自费部分30%给予救助。

  以上个人全年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我市36个月(含36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总额。

  (二)我区在册低收入家庭、特困对象符合家庭子女教育资助条件的,按照每学期学费80%给予资助;其他困难家庭符合家庭子女教育资助条件的,按照每学期学费50%给予资助。

  每学期个人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6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学年个人资助金额不超过1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教育资助范围不包含参加校外培训机构产生的费用支出。

  (三)因刑释解教、社区矫正、戒毒而无法就业的,给予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救助金。

  (四)因火灾、交通事故、被抢劫或盗窃、家庭主要劳动力意外死亡等突发性意外事件,或者遭遇其他突发性、紧迫性情况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根据实际困难情形和程度,给予2-1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救助金。

  第五章  社会救助

  第二十二条救助对象通过上述救助仍未能解决实际困难的,可向慈善组织申请慈善救助或利用其它社会力量救助。

  第六章  救助程序

  第二十三条符合综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具有我区户籍的,向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非户籍但持有我市居住证且登记居住地在我区的,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由户籍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对象不能亲自提交申请的,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居民身份证。

  第二十四条对突发性灾难无法继续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或个人,受理申请的街道办事处应当简化程序、特事特办,必要时可以由区民政局直接受理。

  情况紧急、需要立即采取措施以防造成人员死亡、伤残等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可以先行救助,并在救助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为其补办申请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救助对象,填写《龙华区综合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对照以下申请救助类别提供相应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低收入家庭分类施保:

  1. 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

  2. 个人诚信承诺书;

  3. 低收入家庭证明;

  4. 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第七、八条情形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二)特困对象困难补助:

  1. 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

  2. 个人诚信承诺书;

  3. 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4. 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5. 符合本办法第三章第十二条情形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三)临时救助:

  1. 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非户籍申请人还需提供有效期内且登记居住地在我区的居住证;

  2. 个人诚信承诺书;

  3. 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属低收入家庭的,提供相关证明);

  4. 家庭成员不动产信息查询单;

  5. 个人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的,提供医疗费用结算单据、疾病诊断证明或出(入)院证明、病历等相关证明材料;提供药店买药开具的***或收据的,需提供医院出具的外购药物证明;

  6. 发生火灾、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关于发生意外事件、责任认定及赔偿认定等证明材料;

  7.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因生活必需开支突然增加的,提供所增加的生活必需品清单(含品名、数量、市场价、总价)及其在短期内购买必要性的书面说明;

  8. 因被抢劫、盗窃造成重大财产损失致困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遭遇抢劫、盗窃等有关证明材料;

  9. 家庭成员在我市入学全日制高中(含中等职业教育),或者在我市参加高考后入学普通高等教育院校,因学费支出致困的,提供入学通知书、学费缴费通知书;

  10. 因刑释解教、社区矫正、戒毒而无法就业的,提供相关部门证明材料;

  11. 证明申请人遭遇其他突发性、紧迫性情况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材料。

  第二十六条  申请家庭或居民个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临时救助:

  (一)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证件、证明的;

  (二)隐瞒财产收入,提供虚假材料,不配合调查核实的;

  (三)家庭收入、家庭财产超过规定标准的。有关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成员等核对信息方面的规定,按照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以及省、市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有关规定执行;

  (四)除自住房外,申请人或者家庭成员另有房产(经鉴定为危房的除外),且人均居住面积高于我市人均住房面积的;

  (五)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拥有非经营性用途汽车的(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除外);

  (六)因打架斗殴、***、吸毒或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以及故意造成自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

  (七)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不就业或不劳动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受理后发现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对申请不予批准,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申请材料齐全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待申请人补齐材料后受理。

  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综合救助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电话、信函或系统核对等方式,完成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调查核实工作。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可以结合实际需要组织民主评议。

  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将申请事项在申请人户籍地或居住地进行为期三天的公示;公示期满无有效投诉,报区民政局审批。

  区民政局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批准给予临时救助,同时确定救助方式和金额,按照财政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第二十八条低收入家庭分类施保和特困对象的困难补助每年审批一次,审批后享受期限为一年。需要延续享受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按程序提交延期申请。

  第二十九条对申请综合救助的我区户籍困难群众实施分类管理,并纳入就业援助体系,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及各项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第七章  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条  区民政局和街道办事处应公开综合救助政策和申请审批程序,设立咨询和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如接到投诉或举报,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申请综合救助的,予以警告;已获得综合救助的,责令退回救助金,相关信息纳入个人诚信体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经办人员应当对在调查、审核、审批过程中获得的涉及申请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救助工作无关的任何组织或个人泄露公示范围以外的信息。

  经办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相关单位依据规定予以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综合救助资金实行财政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区财政、监察、审计部门依法对临时救助资金进行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深圳市龙华新区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华新区困难群众综合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深龙华办〔2013〕19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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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9 06:14:22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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