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沈某与采XX公司深圳分公司采XX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案件
【案情简介】
采XX公司深圳分公司系采XX公司的分公司,申请人沈某于2002年11月22日入职采XX公司,职务是会计兼采XX公司深圳分公司经理助理,双方签订自2014年10月1日起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8年8月24日采XX公司以申请人拒绝返还采XX公司深圳分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负责人李某私章、营业执照等重要印章及证照,已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导致无法办理采XX公司深圳分公司注销手续为由向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因申请人一直拒不归还,两被申请人另案起诉申请人归还采XX公司深圳分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负责人李某私章、营业执照等重要印章及证照,最终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归还。《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粤0307执16707号》记载通过法院执行申请人返还采XX公司深圳分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营业执照(正副本)、开户许可证、李某私章;《深龙劳人仲(南湾)案【2017】922、103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申请人返还采XX公司深圳分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营业执照(正副本)、开户许可证、李某私章;《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粤0307民初21687号》判决结果申请人返还采XX公司深圳分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营业执照(正副本)、开户许可证、李某私章;《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03民终12***8-12***9号》显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仲裁请求】
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51***8元。
【裁决结果】
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
【裁决焦点】
采XX公司以申请人拒绝返还采XX公司深圳分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负责人李某私章、营业执照等重要印章及证照,已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导致无法办理采XX公司深圳分公司注销手续理由是否属于合法解除。
【裁决理由】
首先,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企业印章是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印章的管理,关系到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的开展,甚至影响到公司的生存和发展;
其次,申请人作为会计兼采XX公司深圳分公司经理助理,良好的职业修养是每一个员工必备的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是每一个员工都必须具备的基本品质,这两点是企业对员工最基本的规范和要求,也是每个员工担负起自己的工作责任必备的素质,同时劳动者在劳动中也应遵守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
最后,申请人在知晓理应归还属于采XX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营业执照(正副本)、开户许可证、李某私章的情况下,拒不归还,采XX公司深圳分公司、采XX公司需要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才能取回,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劳动纪律并有违职业道德。
指导价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用人单位作为实施劳动用工管理的主体一方,应规范、合法用工并实施管理,但在完善企业管理的同时,也应注重劳动者本身在企业的活动,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也应尽到自己的义务,劳动者在企业活动中应注重自己的行为,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用人单位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并履行解除劳动合同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需要说明的问题】
1.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南湾街道仲裁庭,案号:深龙劳人仲(南湾)案[2019]40号,裁决时间:2019年3月26日;
2.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粤0307民初8857号,判决时间:2019年6月3日;
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粤03民终20752号,判决时间:2019年12月20日。该案一审二审与仲裁结果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