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服务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法律援助事项办理,保证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根据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程序的规定》、《广东省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广东省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服务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宝安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指派或安排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行政诉讼代理、劳动争议仲裁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等各类法律援助服务事项。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法律援助案件是指中心根据公民申请和办案机关通知辩护、通知代理而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法律援助人员是指依据《宝安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援助人员名册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进入宝安区法律援助名册上的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人统称为案件承办人。
第四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为受援人提供合格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自觉接受中心的指派、指导和监督,按规定向中心反馈工作情况及案件进程。
第二章 法律咨询
第五条 对来访、来电咨询,法律援助人员应认真倾听咨询者的提问和陈述,了解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诉求等情况,通俗易懂地介绍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告知相关权利义务,并记录咨询者的基本信息、咨询形式、咨询事项以及相应的法律解答。
第六条 对网上留言咨询,法律援助人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解答。
第七条 咨询事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且属于本机构受理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告知其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流程、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获得有关材料的途径,引导和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如咨询事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不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其向有权受理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应做好解释,为其提出可供参考的法律服务建议。不属于法律问题或者与法律援助无关的,应告知受援人应咨询的部门或渠道;疑难复杂的法律问题难以即时答复的,可约期办理。
第三章 法律援助案件申请报批
第八条 中心派驻各窗口的值班律师、各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办案人员可以接收法律援助申请材料,并对申请人提交的所有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认无误后,及时转交中心审查。
第九条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代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法定代理人之间发生纠纷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应由与该争议事项无利害关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代为申请。
被羁押的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可先由其近亲属代为申请,并经受援人追认。
除上述情形外,公民不能亲自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以书面或公证形式委托其他公民代为申请。
第十条 申请类法律援助案件主要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二)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经济困难申报材料。
(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
第十一条 《法律援助申请表》须由申请人本人按内容和事项完整填写,并签名、按捺指模,若申请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由他人代写,但需在备注栏注明,申请人应当签名并按捺指模。
《法律援助申请表》应书面整洁,填写内容应确定为申请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申请事项、提交材料目录、签名、申请日期等关键信息不得空白、涂改、伪造。
第十二条 申请人为2-9人的多人案件,按一人一申请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分别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申请人为10人以上(含10人)的群体案件,由被推选的诉讼代表人分别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群体案件申请时需制作申请人名册,提交全部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诉讼证据材料和所有申请人签名并按捺指模的《员工推举代表书》或《诉讼代表人推荐书》。
集体诉讼案件在办理过程中若需要增加受援人的,案件承办人应就新增部分填写一份《增加受援人申请审批表》,向中心报批。
第十三条 对于医疗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继承纠纷、工伤死亡赔偿纠纷等案件,申请人仅为权益人之一的,除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其他权益人的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或其他有关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但户口簿足以证明亲属关系的除外。
第十四条 申请材料接收要求:
(一)出具接收申请材料的书面凭证,载明申请材料名称、数量和日期。
(二)申请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应要求申请人提供原件进行核对;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应指导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署情况属实的书面承诺。
第十五条 申请材料转交要求:
(一)申请材料自接收后3个工作日内转交中心审查。
(二)纸质材料报送与广东省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案件信息录入同步进行。
(三)填写案件审批表,街道中心受理的案件加盖街道公章,有办理意向的,列明拟指派人员信息。
第十六条 符合《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因情况紧急、不及时处理有可能引发严重后果,或者涉及人数较多”的案件,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办理报批手续的,承办人员应当天向中心书面汇报案情,经中心负责人同意并回复后先行办理,并及时报批案件。往来文件作为审批材料归入卷宗。
第四章 法律援助案件指派接受
第十七条 律师在中心签收指派材料的日期即为接受指派日期。
第十八条 承办人员接受指派后,不得自行将案件转委托他人承办,确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承办或需增加承办人员的,应及时报请中心审批更换或增加承办人员。
第十九条 受援人申请更换或增加承办人员的,中心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决定更换的,原承办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案件材料移交手续。
第二十条 接受变更指派的承办人员应及时与原承办人员办理案件材料移交手续,并与受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签订委托辩护(代理)协议和授权委托书,明确授权范围及双方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 案件承办人接受指派后,在承办法律援助事项中发现受援人有《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中心报告,由中心审查决定是否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第五章 法律援助案件办理
第二十二条 办理刑事辩护法律援助案件:
(一)签订《委托代理/辩护协议》和签署《授权委托书》,规范填写,明确权利义务。
(二)及时阅卷、调查取证(审查起诉阶段及审判阶段)。接受指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阅卷(联系阅卷),查阅案卷,摘抄、复制主要案卷材料;依法调查收集影响定罪量刑、强制医疗、民事赔偿等的证据、证明材料,有完整的证据目录(写明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明对象和证明目的等),制作阅卷笔录,记录案件事实、起诉理由、证据情况、适用法律及案件重点、疑点、难点等。
(三)及时会见。接受指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会见(联系会见),会见笔录书写规范,会见时间、地点、会见人、被会见人、记录人等基本信息记载完整,各页均有受援人签名并按捺指模;告知受援人依指定或依申请获得法律援助,并询问其是否同意辩护(或询问强制医疗案件被申请人法定代理人是否同意律师代理);询问基本案情、主要事实和被釆取强制措施情况等,并记录完整;依法告知其涉嫌罪名及相关量刑等法律规定,解答法律咨询,并告知其诉讼风险和相关刑事诉讼程序规定。
(四)提出法律意见(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法律意见,或就强制医疗案件提出专业代理意见等,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或根据受援人书面委托,代为提出申诉或控告等。
(五)按时参加庭审,制作庭审笔录(审判阶段)。对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刑事责任(或被申请人是否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相关证据材料依法进行举证、质证,并依法进行法庭辩论,庭审笔录记载开庭时间、地点、诉讼参与人和庭审活动重要情节及争议焦点等。
(六)提交辩护词、代理词。根据阅卷、会见、参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等情况,对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等情形(或被申请人是否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有针对性地发表辩护或代理意见。
(七)制作通报、报告工作记录。完整记录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阅卷(联系阅卷)、会见(联系会见)、参加庭审、提交法律意见等主要办案过程;办案过程中出现无罪辩护、拒绝接受法律援助、联系不上等重大、复杂和疑难案件情况,及时向中心报告并记录。
第二十三条 办理刑事代理法律援助案件:
(一)签订《委托代理/辩护协议》 和签署《授权委托书》,规范填写,明确权利义务。
(二)及时阅卷、调查取证。接受指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阅卷(联系阅卷),查阅案卷,摘抄、复制主要案卷材料;依法调查收集影响定罪量刑、民事赔偿等的证据、证明材料,有完整的证据目录(写明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明对象和证明目的等),制作阅卷笔录,记录案件事实、起诉理由、证据情况、适用法律及案件重点、疑点、难点等。
(三)及时约见。接受指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约见(联系约见),谈话笔录书写规范,谈话时间、地点、谈话人、被谈话人、记录人等基本信息记载完整,各页均有受援人签名并按捺指模;告知受援人依指定或依申请获得法律援助,并询问其是否同意代理;询问基本案情、主要事实等,并记录完整;依法告知其相关的法律规定,解答法律咨询,并告知其诉讼风险和相关刑事诉讼程序规定。
(四)提出法律意见。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自行或协助受援人依法收集证据、展开调查、申请鉴定,建议或协助受援人申请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等保全措施,调查、了解有关事实和证据后,代写相关的法律文书。
(五)按时参加庭审,制作庭审笔录。承办律师可与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就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等问题展开辩论。承办律师意见与公诉人意见不一致的,承办律师应当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出发,独立发表代理意见。承办律师应当就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及时与法庭办理交接 手续,认真阅读庭审笔录,认为记录有遗漏或差错的,可请求补充或者改正,确认无误后应签名。
(六)提交代理词。根据阅卷、约见、参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发表代理意见。
(七)制作通报、报告工作记录。完整记录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阅卷(联系阅卷)、约见(联系约见)、参加庭审、提交法律意见等主要办案过程;办案过程中出现拒绝接受法律援助、联系不上等重大、复杂和疑难案件情况,及时向中报告并记录。
第二十四条 办理除刑事案件以外的其他法律援助案件:
(一)签订《委托代理/辩护协议》 和签署《授权委托书》,规范填写,明确权利义务。
(二)接受指派后3个工作日内约见受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并制作谈话笔录。完整记录谈话时间、地点、谈话人、被谈话人、记录人等基本信息以及谈话活动的重要事项和情节,并经受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确认无误后,在各页签名并按捺指模。
谈话笔录的内容应当包括:
1、告知法律援助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性质,表明承办人员身份,询问其是否同意代理。
2、询问案件基本情况(主要事实、诉讼请求、基本证据材料或证据线索等,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应当询问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是否有异议);了解案件事实经过、经司法程序处理背景、争议焦点和诉讼时效等基本情况;明确受援人的诉求;搜集案件相关证据材料及证据线索。
3、依法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解答法律咨询,引导其合理确定法律诉求,并告知其诉讼风险和相关民事诉讼程序规定。
(三)阅卷及调查取证,制作证据目录。及时联系受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搜集、提供证据,必要时主动调查取证,或在开庭前联系法院进行证据交换或者查阅案件材料,有完整的证据目录(写明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明对象和证明目的等),或制作阅卷笔录,对可能影响判决结果的关键证据材料进行分析。
(四)代理起诉或应诉。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起诉状、答辩状、反诉状等材料,并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支持受援人主张的相应证据,陈述事实清楚,诉讼请求依法合理,并附有完整齐全的证据目录和证据材料。
(五)按时出席庭审,制作庭审笔录。对相关证据材料依法进行举证、质证和开展法庭辩论,全面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庭审笔录记载开庭时间、地点、诉讼参与人和庭审活动重要情节及争议焦点等。
(六)提交代理词。结合约谈、阅卷、调查取证、参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等情况,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专业代理意见,全面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
(七)制作通报、报告工作记录。完整记录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约谈、阅卷(联系阅卷)、调查取证、参加庭审、提交法律意见等主要办案过程;办案过程中出现拒绝接受法律援助、联系不上等重大、复杂和疑难案件情况,及时向中心报告并记录。
第二十五条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以自行调解的方式结案的,案件承办人应全程***引导受援人,参与调解的过程应体现在案卷上,调解笔录和《调解协议书》上要有承办人参与的文字表述,《调解协议书》的格式应规范、完整,内容合法。
第六章 法律援助案件归档审核补贴发放
第二十六条 案件承办人应在案件办结后30日内结案归档,结案材料应齐全、完整。
侦查阶段以承办律师收到起诉意见书或撤销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之日为结案日;审查起诉阶段应以承办律师收到起诉书或不起诉决定书之日为结案日;诉讼及非诉讼案件以承办律师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日为结案日;无相关文书的,以义务人开始履行义务之日为结案日。
第二十七条 案件承办人归档时应根据案件不同类型按归档材料清单要求的材料和形式提交归档材料。
第二十八条 结案报告表各项信息填写准确、完整,办案小结包含基本案情、所做主要工作、主要辩护或代理意见、办理结果。
第二十九条 若案件承办人未经中心许可擅自增加受援人的,增加的受援人材料可归档,但中心不增发补贴;在办理过程中若受援人减少的,归档时案件承办人应进行书面说明,中心相应地减少补贴。
第三十条 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法律援助案件,办案成本明显超过补贴标准的,案件承办人员可向中心申请适当提高补贴。
第三十一条 案件承办人对中心批准的补贴数额和驳回其支付补贴的申请不服的,有权提出申诉或向宝安区司法局申请复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规范由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宝安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