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乡街道臣田研发大楼项目工地111高处坠落死亡事故的调查报告
2019年1月11日,西乡街道臣田研发大楼项目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令第493号)及《宝安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规则》(深宝府办〔2014〕6号)的要求,由区住建局牵头,区安监局、宝安公安分局、区总工会等部门参与,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监察委派人参加,展开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现调查组对本起事故调查完毕,具体情况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事故工程概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深圳市旭生骏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生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G,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共和工业路西发B区旭生研发大厦24层,成立日期:1995年06月19日,法定代表人:江平,经营范围:公路工程、土石方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等。该公司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
(二)事故工程情况
事故工程为臣田研发大楼施工总承包工程,建设单位为深圳市臣田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臣田股份公司”),施工单位为旭生公司,工程内容包括土建工程、安装工程等。2016年12月27日,臣田股份公司将事故工程施工总承包发包给旭生公司,并与之签订了《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单价)合同》,工程总造价约为1.44亿元。旭生公司任命黄建波为该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1月11日9时许,居住在研发大楼事发位置对面楼房的宋有娇在阳台晒衣服时听到一声响后便发现研发大楼地面躺着一名工人。随后她朝工地方向大喊赶紧救人。在项目工地一楼室内找工具的工人廖小云听到对面楼有人在喊救人后走到室外发现有人躺在研发大楼一楼地面。廖小云马上通知工友,随后赶来的林文松等人与廖小云一同***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
经查:
1. 死者为朱惜发,生前为项目部的木工管理人员,主要负责木工班组的施工管理。
2. 事发位置(阳台)无木工作业需要,现场防护栏高度约1.5米。死者的坠落高度约为17米。
3. 木工班组于2018年12月中旬已完成全部二次结构及室外混凝土结构模板制安,2018年12月24日挡土墙模板拆除后退场。事发时项目室内外装修已完工,外架已拆除完毕,处于竣工待验收阶段。事发前朱惜发负责管理的木工作业已完成,项目部未安排朱惜发负责其他施工管理工作。
4. 项目部有对朱惜发进行管理人员进场安全交底,并有死者的签名确认。
5. 朱惜发生前患有高血压、抑郁症等症状,有在汕头市第四人民医院的就诊记录。2017年12月,病历中记录死者就诊时自诉:彻夜不眠,脑子老想事,想不好的事情,觉得做人无用,有自杀念头。就诊后,死者一直有服用药物治疗抑郁症状。
6. 死者家属(儿子朱泽铠)反映其父亲生前存在有轻生的念头,有自言自语和脾气暴躁的现象。
7. 朱惜发在2018年12月25日向项目部提交了辞工报告,申请于2019年1月10日离职。项目部已同意朱惜发的辞工申请,并于2019年1月10将工资结算给朱惜发。
8. 公安部门根据调查情况做出排除他杀结论,并且不排除其死亡为自杀行为所致。
(二)事故救援情况
伤者被工人用车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后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粤中一鉴〔2019〕病鉴字第0508号)证明:死者符合高坠致重型颅脑损伤(颅骨多发性粉碎骨折,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右顶叶脑挫伤,脑干出血)及胸、腹腔多脏器严重损伤死亡。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死者朱惜发,男,52岁,广东省揭东县人。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79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死者朱惜发从臣田研发大楼阳台坠落死亡。
(二)事故性质
由于死者坠楼时无目击者,不能断定其坠落原因是由于其本人或施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而造成。同时由于事发位置无死者作业需要,且本起事故不排除为死者自杀的人为故意行为的可能,无法认定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调查组认为本起事故为非生产安全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鉴于本起事故属非生产安全事故,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调适范围,事故善后处理等相关事宜,建议当事各方通过协商或循司法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