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香洲港客运站停车场收费问题的复函
珠价函〔2014〕17号
珠海市万山区港务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香洲港客运站停车场收费续期申请书》悉。鉴于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重新核准你公司香洲港客运站临时经营性停车场有效期,经研究,现就香洲港客运站停车场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继续按我局珠价函〔2013〕22号文核准的标准执行。其中小车(20座及以下客车、2吨及以下货车)每车每半小时2元,24小时以内最高收费50元;大车(20座以上客车、2吨以上货车)每车每半小时4元,24小时以内最高收费100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费,超过24小时按上述标准重新计费。
二、停车时间不超过15分钟,以及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市政工程抢修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三、你公司必须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并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票据收费。
四、上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有效期至2015年4月19日。
市物价局
2014年5月1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市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所,香洲区物价局、万山区经济发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