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创业人员税费补贴
一、补贴对象
持有2009年8月1日以后注册登记合法有效的经营证照,创办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小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包括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经营),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并带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下列人员: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农转居失业人员、归国留学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毕业2年以内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及技校毕业生(以下简称自主创业人员)。
上述人员必须符合以下创业形态之一: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个人独资企业负责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需提供市场监管局合伙企业信息登记表);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需提供市场监管局公司股东信息登记表);
民政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法定代表人;
其他加盟项目或合伙经营的创业者。
二、补贴标准
按每带动一名失业人员就业给予每年1000元标准的税费补贴,每户每年补贴最高限额为8000元。年实际纳税额(不包括实际减免税额)低于补贴金额的,按实际纳税额给予补贴。
三、补贴期限
自主创业税费补贴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补贴每年结算一次。
四、补贴办理程序
(一)申请
办理了创业实体营业执照的自主创业人员向创业项目注册(经营)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以加盟联营方式(非独立注册登记)实现自主创业人员向创业项目经营场所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每年申报一次。
1、首次申请需提交以下资料:
(1)《自主创业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自主创业人员税费补贴申请表》(窗口领取填写);
(2)就业登记信息表(验原件留复印件1份);
(3)户口本、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1份);
(4)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提供退役证明,毕业2年以内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随军家属及归国留学人员提供其他相关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1份);
(5)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明或其他经营资质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1份)
(6)相关纳税凭证(验原件留复印件1份);
(7)带动就业证明资料,包括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就业登记证明、社会保险清单(2个月以上,含2个月)、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等(验原件留复印件1份);
(8)开户银行帐号(验原件留复印件1份)。
2、再次提出申请需提供以下资料:
(1)自主创业人员税费补贴申请表(窗口领取填写);
(2)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明或其他经营资质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1份);
(3)带动就业证明资料,包括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就业登记证明、社会保险清单、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等(验原件留复印件1份)
(4)相关纳税凭证(验原件留复印件1份)。
(二)受理审核
1、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实地考查项目的真实性,并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资格和申报资料审核(初核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审报材料)和复核。复核通过的上报区就业服务机构。
2、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复审、审批。审批通过后,将补贴直接拨付申请人银行账户。
(三)、补贴终止
申请人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将终止补贴:
1、补贴时间超过3年的;
2、停止缴纳税费的;
3、带动就业状况出现变化未告知公共就来服务机构;
4、已将创业项目转租其他人经营的;
5、经核实有其他不符合补贴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