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基本农田设施建设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基本农田设施建设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5年9月29日
深圳市基本农田设施建设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本农田设施建设程序,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用地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深圳市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6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管理范围内的基本农田设施建设。
本市其他国有农业用地相关农业设施报建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基本农田设施是指基本农田范围内的生产设施、基础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
(一)生产设施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等;
2.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等。
(二)基础设施是指农田水利、田间道路、供电设施等,包括:
1.排灌沟渠、排洪沟渠、蓄水池、山塘等直接为农田灌溉和排水提供服务的水利设施;
2.田间主道、田间次道,机耕道,生产道等田间道路以及联系田间道路的小型桥梁;
3.配电房等供电设施。
(三)附属设施是指直接用于辅助农业生产的设施,包括:
1.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
2.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和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
3.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
(四)配套设施是指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须的配套设施,包括:
1.晾晒场、农产品简单加工场所、农产品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
2.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
本规程所称基本农田设施建设是指基本农田管理范围内的生产设施、基础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活动。
第四条 本规程所称的基本农田设施建设方案是指为申报基本农田设施建设项目所编制的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
建设方案应附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基本农田设施规划方案图纸。设施建设选址应提供电子图件。
第五条 市农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建设、消防等部门负责制定我市基本农田设施建设的政策,指导各区相关单位开展基本农田设施建设工作。
区农业、规划国土、建设、消防等部门依职责分工具体做好基本农田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一)区农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审核本辖区基本农田设施建设方案并出具意见,重点审核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审核内容包括:项目设立是否符合当地农业发展规划布局;建设内容是否符合设施农业经营和生产要求;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2.主动公开行业发展政策与规划、设施类型和建设标准、农业环境保护、疫病防控、土地租赁合同签订与备案等相关规定要求;
3.加强农业设施建设和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
(二)区规划国土部门职责:
1.负责审核本辖区基本农田设施建设方案并出具意见,重点审核设施建设的合理性和合规性;审核内容包括:选址是否符合规定;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是否超过规定面积;建设方案中是否包含土地复垦的相关内容;
2.主动公开设施农用地分类与用地规模标准、相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复垦等有关规定要求;
3.监督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和土地复垦,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账管理工作。
(三)区建设部门负责办理本辖区根据《建筑法》规定需要办理报建手续的基本农田设施(除生产设施外)建设的开工批复、工程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
第六条 开工批复申报及审核程序。
(一)基础设施建设:
1.区农业主管部门按年度编制辖区内基本农田建设和维护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和概算,报市农业主管部门;
2.市农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部门、市财政部门对各区农业主管部门上报的基本农田建设和维护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和概算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3.市农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评审结果下达基本农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市规划国土部门出具项目用地审核意见;
4.区农业主管部门在资金使用计划下达后,按建设程序尽快进行设计招标、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预算编制、施工招标、建设报建等工作;
5.区建设部门审核区农业主管部门提交的《深圳市基本农田工程开工批复申请表》等开工批复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开工批复。
(二)生产设施建设:
1.基本农田管理范围承租人或其委托的施工单位根据产业规划编制基本农田生产设施建设方案,报区农业主管部门审核,无需办理开工手续;
2.区农业主管部门收到承租人建设方案后,应提出初审意见并征求辖区规划国土部门意见,并自收到建设方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三)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
1.基本农田管理范围承租人或其委托的施工单位根据产业规划编制基本农田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方案,报区农业主管部门审核;
2.区农业主管部门收到承租人建设方案后,应提出初审意见并附基本农田租赁合同征求辖区规划国土部门意见,规划国土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区农业主管部门自收到建设方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出具审核意见;审核意见应该包含项目名称、承租单位、建设内容、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等,并附区规划国土部门意见;该审核意见可作为基本农田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办理开工批复和消防等手续;
3.承租人应凭建设单位书面申请、租赁合同、建设方案等资料向区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开工批复。符合条件的,区建设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开工批复。
第七条 资料清单。
(一)基础设施建设开工批复申请资料清单:
1.《深圳市基本农田工程开工批复申请表》(原件1份,复印件3份);
2.市农业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出具的关于下达基本农田建设和维护项目资金的通知;区规划国土部门关于项目用地出具的审核意见(复印件1份,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并核验原件);
3.办理开工批复手续承诺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
4.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关键页(电子文件);
5.施工图纸、技术材料及依法进行审查的文件(原件1份);
6.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建造师(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复印件2份);
7.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二)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开工批复申请资料清单:
1.《深圳市基本农田工程开工批复申请表》(原件1份,复印件3份);
2.建设方案,施工图纸、技术材料及依法进行审查的文件(原件1份),建设方案应涉及消防、防雷等技术内容;
3.区农业主管部门、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复印件1份,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并核验原件);
4.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关键页(电子文件);
5.基本农田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并核验原件);
6.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建造师(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复印件2份);
7.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第八条 验收备案。
基本农田设施(生产设施外)建设完工10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将有关验收材料报区建设部门备案。
(一)竣工验收备案条件:
建设单位已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验收合格。
(二)竣工验收备案材料:
1.《深圳市基本农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1份,所有建设单位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1份)。
区农业主管部门定期将批准实施的基础设施、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方案及图件报区规划国土部门备案,区规划国土部门做好土地变更台账管理。
第九条 依法应办理消防手续的基本农田附属设施、配套设施和配电房等供电设施的建设工程,在办理开工批复、验收备案时还应提供有关消防证明文件。
第十条 本规程涉及的业务通过各单位业务办理窗口受理。
第十一条 本规程由市农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2015年10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0月24日。
***:1.深圳市基本农田开工批复申请表(略)
2.办理开工批复手续承诺书(略)
3.深圳市基本农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