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新法学习亮点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拟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作为卫生执法部门和广大医疗机构应该对该法加强学习理解。 作为全国首部地方性医疗基本法规,该法对深圳特区医疗资源的配置与保障、医疗机构登记、医疗执业管理、医疗秩序与纠纷处理、医疗监管以及行业自律管理等进行了规范。相对于***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该条例有五个突出变化:一是强化政府责任,保障基本医疗服务,推行分级诊疗制度。明确了二、三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主要承担的分级诊疗服务,同时建立与分级诊疗制度相衔接的医保差别付费制度;二是改革医疗机构登记制度,全面放开医疗服务市场。改变医师注册管理方式,医疗机构的准入不再实行规划、投资金额限制,促进医师多点执业,强调医师执业必须在医师协会备案,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三是加强医疗执业管理,保障患者权利。明确和细化了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查阅或者复印病历、发生医疗纠纷或患者死亡时的处理,同时畅通途径,引导医疗纠纷合法解决;四是创新监管措施,建立医疗行业诚信服务体系。明确了行业禁入制度和退出机制,对医务人员过度治疗、虚假治疗和收受红包等行为明确立法;五是提高违法成本,加大违法行为法律责任,补充完善未依法公示信息、不履行知情告知、复印复制病历义务和医闹、医托、号贩子、拒绝出院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大幅提高对无证行医、超范围执业、使用不符合资质卫生技术人员等行为的处罚力度,医疗机构及其从业者要特别引起重视。(福田区卫生监督所 王秀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