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出台碳排放权立法创新低碳发展模式
出台国内首个碳排放权立法
应对气候变化是二十一世纪全人类共同面临的重大挑战。发展低碳经济、降低温室气体排放已经成为全社会的普遍共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1年10正式宣布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深圳五市和广东、湖北两省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为“十三五”建立全国范围内的碳交易探索经验。深圳作为唯一的副省级计划单列市,率先于2012年10月30日由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成为我国首部正式确立碳交易制度的法律性规范,充分借鉴国际碳交易立法实践和经验,立足依托深圳市经济发展阶段、产业结构和企业发展情况,积极探索,形成了具有开创性和制度价值的深圳碳交易模式。根据《若干规定》要求制定的政府规章《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于2014年3月19日正式公布实施,进一步为开展碳核查、配额分配、量化报告、履约、登记、交易以及市场监督等提供法律依据,确保碳减排改革创新的顺利推进。
率先启动碳排放权交易
2013年6月18日,深圳市在全国率先启动碳交易上线交易。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全国乃至全球发展中国家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碳交易市场。《若干规定》和《管理办法》主要借鉴了欧美国家碳交易市场的成功经验和通行做法,同时也借鉴了股票交易市场的管理运行模式,对深圳碳排放交易市场进行规制,以避免交易系统风险。一方面是配额可调整机制,价格平抑机制和保护机制,防止碳市场价格的剧烈波动,降低市场交易风险。另一方面是统一交易场所,明确交易规则、品种、方式,交易信息披露、异常情况处理、清算与交收、会员管理、交易收费等。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设计的理念、要素和措施对全国建立国家级碳交易体系和全球发展中国家开展碳交易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和指导意义。
创新低碳发展模式
碳排放权交易在我国是一项全新的事物,此前尚未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碳排放权交易涉及的各项要素,如总量设置、配额分配、数据量化报告与核查、注册登记、交易与履约等内容需要法律法规予以确立。碳排放权交易各类主体,如政府主管部门、减排企业、市场投资者、交易场所、市场服务机构等的权利义务需要立法予以明确。《若干规定》和《管理办法》通过法律规制,设定减排对象的权利义务,赋予行政机关相关监管手段,以引导减排对象自觉参与碳交易市场活动,引导企业淘汰落后产能,积极研发和应用节能技术,推动产业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增强全社会的节能减排意识,逐步树立低碳发展的理念和模式。建设环境资源友好型社会,其中一个重要目标就在高速增长当中实现碳排放和能源消耗峰值。《若干规定》和《管理办法》建立的碳交易激励机制下的低碳发展模式对于我国建设环境资源友好型社会具有推广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