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改决定珠海市富都江科技有限公司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珠环违改字〔2021〕4207号
珠海市富都江科技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93
法定代表人:黄立泽
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黄杨大道122号5楼
我局于2021年7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平岗泵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堆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以上事实,有现场询问笔录、企业资料、照片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依据《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5天内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斗门区井岸镇朝福路98号F座3楼 邮编:559100
联系人:高先生、袁女士 联系电话:0756-5538179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