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意见珠府〔2014〕109号
珠府〔2014〕109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实施资源节约优先战略,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节约集约用地的政策精神,着力转变土地利用方式,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为我市建设生态文明新特区、科学发展示范市以及“蓝色珠海、科学崛起”战略顺利实施提供土地资源保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新增建设用地管理,严格产业准入标准
(一)加强规划和计划管理。各区(经济功能区)要加强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各类建设项目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要加快推进主体经济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三规融合”,加强规划引导,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空间布局,促进工业等产业用地向工业园区集中、居住向城镇和人口较多、经济发展较快的中心村集聚。要坚持“有保有压有控”和“有限指标保重点”的原则,实施差别化、精细化用地管理,科学合理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对符合我市现代产业体系发展重点的“三高一特”产业用地,以及重大基础设施、战略性新兴产业、民生工程、保障性住房等项目用地,实行优先、优惠的供地政策。对新增建设用地,依据产业要求和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从严确定项目用地规模。
(二)加强产业用地准入管理。各区(经济功能区)要严格执行《珠海市项目准入指导意见》和《珠海市项目准入评估、会审、监督工作机制》,成立项目准入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本辖区产业准入标准,进行项目准入审查。投资强度未达到我市各产业园区下限标准的一般性产业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对通过准入审查的项目,各区(经济功能区)方可向项目投资方出具《项目准入确认书》,并签署《项目投资协议书》,明确项目投资强度、注册资金、单位面积产出、容积率、单位面积税收、环保能耗、经营年限下限等产业准入标准,作为国土资源部门实施产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前置条件,落实共同监管责任。
(三)实施产业项目履约保证金制度。对产业项目建设期内投资强度、容积率、开竣工等履约情况一律实施保证金制度并在《项目投资协议书》中予以明确。履约保证金按不低于该地块出让金总额的10%收取,对履约保证金在500万元以上的产业用地项目,各区(经济功能区)可视情况确定保证金上限。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分两期退还,受让人按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按时开工的,退还50%;主体建筑物按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时间封顶的,退还50%(分期建设项目可视分期履约情况按比例返还)。受让人未按《项目投资协议书》约定履行的,履约保证金一律视作违约金没收。各区(经济功能区)也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按照上述原则自行制订实施细则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实行产业用地分阶段权证管理。新增产业用地一律实行完全产权的分阶段权证管理。土地出让金按全额收缴后,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并备注项目开发建设期限、投产初始运行期限和转让限制条件。按合同或协议约定,项目开发建设期限一般为2-3年,建设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后,方可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换发房地产权证书,对分期建设项目,各区(经济功能区)可视分期履约情况按以上原则处理。项目投产初始运行期一般为3-5年,约定期限届满后,各区(经济功能区)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产业用地投资协议的履约情况进行认定。对明显违反约定的,要提出整改要求。在项目投产初始运行期内未通过履约情况认定的,企业不得转让房屋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项目投产初始运行期届满,企业不符合产业约定条件且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和淘汰类或环保能耗违反约定且超越现行政策许可范围,或产能不足协议约定的50%,或年税收不足协议约定的30%,一律终止《项目投资协议书》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按原出让价(不计利息)由政府收购,但当市场价格低于原出让价格时,不得超过收购时的市场价格,地上建筑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回购,设备、科技等其它投入由企业自行承担。对重大产业和国家鼓励的高新技术产业等特定性项目,需要另行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产业用地投资协议的上述限定条款的,各区(经济功能区)必须集体研究决定,并抄送市国土资源部门。各区(经济功能区)也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按照上述原则自行制订实施细则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积极盘活存量低效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五)深入开展“三清”工作。各区(经济功能区)要深入开展清土地、清项目、清政策“三清”工作,从盘活低效利用土地入手,研究制定低效和闲置厂房盘活利用的具体政策,通过采取政府收回、收购储备等措施进行有效激活,促使企业通过自主改造、加大技改投入、兼并重组等措施,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强化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后监管,依法处置闲置土地,客观分析闲置原因,区别不同情况分类处理。对因土地使用者自身原因一直未动工开发建设造成土地闲置满一年的,依法收回,严格执行收地决定,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土地闲置未满一年的,按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对因政府、不可抗力、司法查封等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应通过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或置换土地等方式及时处置。
(六)鼓励土地立体开发利用。城市规划要按照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科学确定城市定位、功能目标和发展规模,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支持工业企业“零增地”发展,工业、仓储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且满足相关规范、规定的前提下,扩大生产性用房,或在原有建设用地上加层改造、提高容积率的,或建设地下储存仓库的,不再增收工业、仓储用途土地价款。统筹谋划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规划部门要明确建设项目开发利用要求,整体考虑交通、人防、城市公共设施、消防等功能布局。房地产登记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下建(构)筑物所有权的权属登记,颁发相应权证,并在产权证中注明“地下空间”。
(七)切实提高土地供应率。要把“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未尽”土地的清理作为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工作重点,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切实提高土地供应率、闲置土地处置率和批后征地率。对已完成用地报批的新增建设用地,要加快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地上青苗附着物补偿、宗地规划条件确定等前期工作,认真落实城市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的供地手续,消化、减少历年“批而未供”土地。
(八)推动城市更新发展。根据《珠海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城市更新政策体系,规范城市更新活动,将城市更新工作纳入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加快城市更新改造步伐,完善城市功能,凸显城市特色,优化产业结构,改善人居环境,全面提升城市发展水平。
三、加强土地收购储备,规范土地出让行为
(九)加强土地储备和住宅用地出让工作。科学编制土地储备规划和计划,扩大土地储备规模,优先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尚未出让(划拨)的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等空闲土地纳入政府储备。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调控的政策措施,根据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状况,严格把握住宅用地供应的总量、结构、节奏和时序,优先满足保障性住宅用地的需求。
(十)切实提高土地资源市场配置效率。加强基准地价管理,定期更新和调整基准地价,充分运用地价杠杆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土地市场周转效率,探索工业(产业)用地根据不同产业类型差别化实行弹性年期出让、租赁制、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政策措施,最大限度发挥土地价值,降低企业初始用地成本。严格控制出让地块规划调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应约定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不得擅自改变建设条件、不得违规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及依法追究违约责任、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相关内容。对因政府规划调整等确需更改出让用地的规划和建设条件的,必须依据《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公开程序进行。对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调整规划建设条件而不按期开工的,原则上应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重新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
(十一)加强土地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完善企业涉地信用信息征集、共享、使用和发布的机制,将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用地情况纳入企业诚信档案,对违规用地和“圈地”、“囤地”的单位,列入企业诚信系统的“黑名单”,实行土地交易市场禁入,增强市场主体的诚信意识和自律能力。
四、积极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推进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建设
(十二)推进农村土地合理布局。在坚持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的原则下,结合幸福村居建设工作,在符合土地规划和村庄布局规划的前提下,以规划为龙头强化村庄建设和宅基地管理,按照“控制用地总量,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修编完善村庄建设规划,改变传统分散建房为集中建房,引导、鼓励农民建设公寓住宅,最大限度节约用地。
(十三)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坚持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严格执行农村宅基地用地标准和“一户一宅”政策,健全宅基地规划、审批、流转、退出、监督等制度,保障农民合法土地财产权利。积极推进“空心村”治理,对散乱、废弃、闲置的农村建设用地进行整治,优先将农村留用地通过建设用地置换调整等方式,将其整合集中在工业园区周边,最大限度用于工业园区配套设施和公共租赁房及其商业、服务业等配套项目的建设。
(十四)探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稳步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保障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统一、开放、有序的集体土地交易市场体系,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加快城乡接合部土地的市场化建设,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
五、强化节约集约用地考核,落实土地管理共同责任
(十五)加大宣传力度。节约集约用地是解决资源制约、保障可持续发展的基本途径,是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各区(经济功能区)、各部门要从长远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增强节约集约用地的公众意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十六)落实评价考核机制。建立节约集约用地评价考核体系,市政府从单位建设用地GDP、单位建设用地财政收入、单位建设用地固定资产投资、土地供应率、闲置土地处置率和“三旧”改造盘活率等方面,对各区(经济功能区)节约集约用地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节约集约用地评价考核结果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依据。对综合总得分优秀的区(经济功能区)予以通报表彰,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上予以倾斜;对综合总得分不合格的区(经济功能区)予以通报批评,除重大建设项目用地外,相应减少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必要时暂停辖区内产业项目用地审批和土地供应。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