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改决定珠环违改字〔2021〕4145号珠海市鸿盈工艺制品有限公司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珠环违改字〔2021〕4145 号
珠海市鸿盈工艺制品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87W
法定代表人:黎小川
地址: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南环村
我局于2021年7月21日、2021年7月27日、2021年7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将在三十日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斗门区井岸镇朝福路98号F座3楼 邮编:519100
联系人:陈先生、叶先生 联系电话:0756-5310995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