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VI车用燃油的通告(珠府〔2018〕69号)
珠府〔2018〕69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总体部署,进一步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VI车用燃油的通知》(粤府函〔2018〕218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广使用国VI车用燃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国VI车用燃油含国VI车用汽油和国VI车用柴油,其中车用汽油应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汽油》(GB17930-2016)中的A标准,蒸汽压指标全年不超过60千帕,并销售92号、95号、98号产品;车用柴油应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柴油》(GB19147-2016)。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向机动车销售燃油的加油站,自2018年9月1日起,全部销售国VI车用柴油;自2018年12月1日起,全部销售国VI车用汽油。
三、全市销售车用燃油的加油站、油库必须在2018年8月31日前全部完成国VI车用柴油的置换和标识更新工作,标识统一采用“标号+柴油+(VI)”字样;在2018年11月30日前全部完成国VI车用汽油的置换和标识更新工作,标识统一采用“标号+汽油+(VI)”字样。并在购销***和提货单等油品名后加注“(VI)”字样标识。
四、国VI车用燃油零售价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油品批发企业和加油站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国VI车用燃油销售价格的明码标价工作。
五、市科工信、公安、环保、工商、质监、物价、税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国VI车用燃油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投诉举报电话:12345)。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