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代理记账机构催报材料的通知
各代理记账机构:
根据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27号令)和《深圳市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深财会[2005]55号)有关规定,要求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二)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四)如有变更事项的还须填写《代理记账机构变更事项情况表》。
以上资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我局已于2006年3月2日、3月7日分别在《深圳商报》、《深圳特区报》上发布通告并在我局网站上进行了通知。目前,仍有少数代理记账机构未按要求报送材料。现我局再次通知并将报送材料时间延期至2006年5月30日,请尚未报送材料的代理记账机构尽快报送。届时我局将未报送材料的代理记账机构列入黑名单计入诚信档案并在相关媒体、市财政局网站上予以公告,同时列入我局2006年代理记账机构行业重点检查对象。
特此通知
二○○六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