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从化市关于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从府〔2004〕5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副局以上单位:
《从化市关于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若干规定》业经市政府2004年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城市规划局反映。
二○○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从化市关于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从化市人民政府委托从化市城市规划局代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按市物价局批准的收费许可执行。
第二条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报建手续时,原则上交齐各项报建收费项目,经批准缓交的应在规定时限内交齐。报建费未交齐的原则上不办理规划验收手续。
第三条 为鼓励投资,从化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优惠内容如下:
(一)工业、旅游业等符合政府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由市政府投资服务中心根据《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决定》(从府〔2003〕6号)、《关于印发从化市加快旅游业发展优惠办法的通知》(从府〔2003〕38号)、《关于印发从化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从府〔2003〕31号)等文件的相关精神核准确定项目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
基础设施配套费。对民办教育学校的,按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相关政策执行。
(三)政府投资的医院项目减免30%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部分作为市政府对该项目的投入。但对经营性的医疗机构项目,原则上不予减免。
(四)由市财政投入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城市道路、城市广场、桥梁、市政管线等,全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 对于拆旧建新、进行房地产开发和其他经营性商业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予减免。
第五条 本优惠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以前本市制定的相关政策,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