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保局我市全面开展在用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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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4月11日发表
从8月6日起,我市全面开展在用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工作。按照《关于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的通告》,凡在我市登记注册和外地转入我市的在用机动车(不含三轮汽车和摩托车),在进行安全技术定期检验的同时必须在取得计量认证、检验资质许可的机构进行排气检验。经排气检验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相应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达不到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维修并进行复检;经维修或采用排放控制技术等措施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规定标准的机动车,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报废。禁止未取得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使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限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机动车排气检验周期与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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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7 15:13:50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