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华洲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和改进***广州市海珠区华洲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工委)工作,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根据《***章程》、《***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广东省委员会工作规则》、《***广州市委员会工作规则》、《***广州市海珠区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工委在全街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深入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四个坚持、三个支撑、两个走在前列”为统领,对全街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对全街党的建设全面负责。
第三条 党工委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做到对党忠诚、为党分忧、为党担责、为党尽责。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围绕建设现代化街道的目标任务,结合全街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增强党工委领导集体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发挥全街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五)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
(六)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
第四条 党工委主要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
(一)贯彻落实***、省委、市委、区委决策部署,对全街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二)加强对全街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领导,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话语权。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和管理干部,向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推荐干部。
(四)支持和保证街道人大工委、办事处、政协工作室、辖区机关单位开展工作,发挥这些组织中党的领导核心作用。
(五)加强对全街群团工作、统一战线工作和武装工作的领导。
(六)动员、组织全街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团结带领群众实现党的目标任务。
第二章 组织和成员
第五条 党工委由区委任命,由党工委书记、副书记、其他委员组成。
第六条 党工委委员名额配备遵从区委决定,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的调动、任免,遵从区委决定。
第七条 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应当是党工委委员,公安派出所所长应当是党工委委员,经济联社党组织书记应当是兼职党工委委员。
第三章 职 责
第八条 党工委执行***、省委、市委、区委的指示和区党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领导全街的工作。主要如下:
(一)制定贯彻执行***、省委、市委、区委决策部署以及区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讨论和决定全街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保障等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
(三)讨论和决定全街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审议通过重要文件。
(四)决定召开全街党员代表大会,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五)听取审议下一级党组织的工作报告或者专项工作报告,向区委请示报告工作,讨论和决定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六)对全街经济社会发展和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组织工作、党建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政法工作、武装工作、信访维稳工作、村社工作、社区工作等经常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七)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任免干部,研究决定党员干部纪律处分有关事项,教育、管理、监督干部,在讨论决定这些事项时,兼职的党工委委员可以列席,但不参与表决。
(八)对应当由党工委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第九条 党工委书记主持党工委全面工作,组织党工委活动,协调党工委委员的工作,对党工委工作负主要责任。
担任街道办事处正职的副书记主持办事处行政全面工作。不担任办事处职务的副书记主要协助书记抓党的建设工作,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协调和负责其他方面工作。
其他委员根据分工负责有关工作,履行分管领域从严治党责任。
第十条 党工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书记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党工委会议应当定期研究党建工作,每年至少向全街党组织和党员代表专题报告1次抓党建工作的情况。充分发挥党工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职能作用。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实行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制度,完善党建工作考核综合评价体系,确保党建各项部署落到实处。
党工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和支持纪律检查机关履行监督责任,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加大教育、监督、惩处力度,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廉洁从政环境。
第十一条 党工委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维护***权威,保证令行禁止。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坚决克服自由主义、分散主义、好人主义、个人主义、本位主义,按照规定参加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改进和创新联系群众方法,密切党群干群关系。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带头营造良好政治生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准则》等有关规定,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第十二条 党工委应当加强对人大工委、办事处、政协工作室、群团等的领导,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完善研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定期分析经济社会形势、研究重大方针政策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基层民主协商机制,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
第四章 组织原则
第十三条 党工委必须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区委决定,坚决维护***权威,任何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中央精神为前提。
第十四条 党工委应当支持和保证下级党组织依法依规正常履职。凡属下级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如无特殊情况,应当由下级党组织处理。
党工委作出同下级党组织有关的重要决定,一般应当事前征求下级党组织意见。需要下级党组织和党员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当及时通报。
第十五条 党工委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应当由党工委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先经过充分的民主酝酿讨论,然后由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个人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
党工委委员应当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党工委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支持党工委其他委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开展工作,自觉接受党工委其他委员监督,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班子之上,不得搞独断专行。在讨论重大事项或争议问题时,坚持末位发言表态,避免影响班子其他成员充分表达意见。
党工委其他委员应当支持书记开展工作,自觉接受书记对其工作的督促检查。
党工委委员应当在党性原则基础上维护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监督。
第十七条 党工委委员代表党工委的讲话和报告,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应当事先经过党工委会议审定或者党工委书记批准。党工委委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工委集体决定精神。
第十八条 党工委议事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完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健全决策咨询机制,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党工委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五章 党工委会议
第十九条 党工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党工委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条 党工委会议议事范围为本规则第三章第八条所列事项,以及《华洲街道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中列举的“三重一大”事项。会议议题由书记提出,或者由党工委其他委员提出建议,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二十一条 党工委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后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严格按照党的干部工作原则、程序、纪律开展,执行《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与会委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工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党工委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党工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的,根据工作需要,会后及时向其通报情况。
街道处级干部可以列席党工委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有关议题。
第二十二条 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会议讨论和决定的干部任免等事项涉及党工委委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党工委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决定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经党工委会议讨论通过,以党工委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由书记签发。
第二十四条 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工委会议决策的,书记、副书记或者党工委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工委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党工委会议作出的决策,由党工委委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通过召开党工委会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 党工委会议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扩大会议,但不得代替党工委会议作出决策。
第二十七条 党工委委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其职责范围内主持召开议事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有关问题,但不得超越权限作出决策。
第六章 书记专题会议
第二十八条 书记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副书记和其他有关党工委委员等参加,议题由书记确定。根据工作需要,书记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书记专题会议主要职责是酝酿重要事项、及时沟通情况、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原则。书记专题会议不得代替党工委会议作出决策。
议事范围包括:
(一)提交党工委会议审议前需要酝酿的重要事项。
(二)重大问题研究、重点工作推进、重要举措落实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等事项。
(三)涉及干部人事、纪律检查、巡察方面的事项。
(四)街道办事处需提请党工委先确定工作原则再进行决策执行的重要事项。
(五)街道人大工委、政协街道工作室需提请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
(六)其他需要书记专题会议酝酿的事项。
第三十条 书记专题会议应当如实做好记录,可以编发会议纪要。
第七章 其他议事形式
第三十一条 基层党组织书记工作会议一般一年召开一次,由党工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听取各基层组织贯彻落实街道党工委决策部署情况和下一阶段主要工作计划的汇报,参加人员范围为街道党工委委员、街道处级干部、各联社、各社区党组织书记。根据工作需要,书记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基层党组织书记工作会议不得代替党工委会议作出决策。
第三十二条 街道民主协商会根据民主协商工作需要召开,由书记或者书记委托的副书记主持。会议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辖区内民主党派、工商联和群众代表进行协商,听取意见和建议。街道民主协商会不得代替党工委会议作出决策。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追责
第三十三条 党工委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工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
第三十四条 街道党工委向区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应当自觉接受区委领导和工作监督,并接受区纪委和街道纪工委监督,接受下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接受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
街道党工委应当有计划地邀请区党代表大会代表列席重要会议,适当增加列席的人员数量和频次。定期组织代表进行专题调研,开展提案提议,充分听取意见建议。
第三十五条 党工委应当定期对基层党组织及其成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加强对基层党组织书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分管党建工作的各基层党组织副书记抓党的建设工作情况的考核评价,建立健全奖惩机制。
第三十六条 配合做好区委巡察工作,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第三十七条 完善党工委督促检查工作领导体制和机制,规范督促检查工作程序,建立健全听取督促检查工作汇报、督查调研、督促整改等督查评估反馈制度机制,推动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街道党工委重大决策贯彻落实。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问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由党工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则自2018年1月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