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年检指引的通知
穗民〔2013〕418号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
社会组织年检指引的通知
各有关业务指导(主管)单位,各区、县级市民政局,各全市性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提高社会组织年检工作质量,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我局制定了《广州市社会组织年检指引》,业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民政局
2013年12月18日
广州市社会组织年检指引
为规范社会组织行为,提高社会组织年检工作质量,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结合我市社会组织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年检对象及时间
本指引所称社会组织年检是指经市民政局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社会组织年检实行常态化工作机制,社会组织登记成立每满1周年后应参加上周年的年检,并在每个周年满后3个月内填报年检材料,原则上逾期将不再受理。每个周年满后3个月内为年检填报期,每个周年满后5个月内为年检审核期。
市级社会组织年检方式为网上年检。
二、年检内容及材料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内容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社会组织年检工作的通知》(穗民〔2011〕116号)执行;基金会年检内容按照《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执行。
社会组织参加年检,须通过“广州社会组织信息网(http://gznpo.gzmz.gov.cn)”在线提交以下材料:
(一)电子文档
1.已填具的《年检报告书》;
2.上周年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不少于1500字);
3.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财务会计报告;基金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按照《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示范文本》(登陆广州社会组织信息网,在“表格”栏目中)要求进行审计的上周年《审计报告》,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需要提供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
4.社会团体真实、准确、完整的会员名册(含分支机构);
5.社会团体《关于换届情况的报告》;
6.社会团体举办经济实体情况表;
7.社会团体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情况表;
8.社会组织的有关评估情况。
(二)电子扫描件
9.基金会上周年每次理事会的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理事签到表;
10.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明;
11.税务登记证副本;
1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13.住所证明(自有住所附房产证,租赁的附合同书,免费提供的附双方协议书。社团(基金会)分支机构与社团(基金会)不在同一住所的均需提供上述材料);
14.社会组织《章程》(以盖有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章为准);
15.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上周年最后1个月银行结余对账单;基金会上周年每个月银行对账单;
16.有前置许可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须提交《执业许可证》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副本;
17.须提交的其他补充材料。
首次参加网上年检的社会组织应提交上述所有材料;非首次参加网上年检的社会组织可不提交上述第10至第14项材料,但如有变动的,须上传最新的材料。
获得4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参加年检时,可以简化程序。其中,获得4A评估等级的,次年免提交年检材料;获得5A评估等级的,次年起连续两年免提交年检材料。
三、年检流程
社会组织年检的流程是:
(一)登陆“广州社会组织信息网”→“业务办理大厅”→“年度检查”,按照年检要求填报并提交年检材料。
1.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提交年检材料后,由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初审,加具审核意见后,提交登记管理机关审核。
2.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提交年检材料后,由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核。
(二)收到社会组织提交的年检材料后,登记管理机关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1.经审核,社会组织提交的年检材料有缺漏的,登记管理机关在网上向社会组织发出《社会组织年检材料补正通知书》,将年检材料退回社会组织补正,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事项。社会组织须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补正并提交年检材料。
2.经审核,社会组织提交的年检材料符合要求的,登记管理机关在网上向社会组织发出《社会组织年检受理通知书》,并在15个工作日内给出年检结论。
(三)社会组织收到年检结论后,持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到市民政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加盖年检结论,完成年检。
四、年检情况处理
(一)社会组织未在年检填报期内参加年检的,视为逾期参加年检,网上年检系统将自动锁闭填报功能。逾期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在年检审核期结束前参加年检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书面材料说明情况。
(二)对逾期参加年检、年检审核期结束前未提交补正材料或者符合社会组织评估条件未参加评估的,登记管理机关将视情给予“年检基本合格”或“年检不合格”结论。
(三)截至年检审核期结束前,社会组织未提交年检材料的,视为未参加上周年年检。
(四)年检期间发现社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出现问题的,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五、整改程序
(一)对年检不合格、年检基本合格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针对存在问题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进行整改;对未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按规定予以处理。
社会组织须在限期内对存在的违规情形完成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报告及有关材料一次性递交到市民政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二)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社会组织整改报告等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符合整改要求的,发出《整改结果意见书》,社会组织凭《整改结果意见书》到质监和银行等部门办理年检;不符合整改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其他
(一)具备网上年检条件的区(县级市)民政局参照本指引执行。
(二)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期限届满或法规政策变化的,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此前相关文件规定与本指引不一致的,以本指引为准。
***:参考文本
***列表:
民政局418号.docx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