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胜县人民政府关于武胜县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强化大气污染防治,减少噪音污染,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广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县政府决定在县城主城区及周边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为县城主城区和旧县场镇。县城主城区范围:中滩工业园区(含安置、公租房小区)沿迎宾大道过嘉陵江一桥(含滨江路全段)沿遂广公路至嘉陵江二桥沿:350国道至东环路闭环以内。
二、禁止燃放区域以外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单位,储存场所;
(三)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四)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五)汽车站、港口,高速路口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六)医疗机构、学校、养老机构,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
(七)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八)殡仪馆、墓地,陵园等场所的非指定燃放区域;
(九)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
(十)有关法律法规限定的其他地点。
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对上述地点应当组织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识,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三、禁止燃放的种类:用火药制成的,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和礼花弹等制品。
四、从事婚丧喜庆和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地点,不得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服务。违反规定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服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未成年人在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没有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制止,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粘区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本通告。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举报电话:武胜县公安局110、沿口派出所6313110。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