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门—土地证书闲置费
国土资源部门—土地证书、闲置费
1、具体收费按文件规定执行;
2、收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应按文件规定执行。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
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价[2001]2***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73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计价格[2001]17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最近,浙江省物价局给国家计委报来《关于要求明确土地使用证工本费标准的请示》(沂价费〔2001〕217号),要求进一步明确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经研究,并商国土资源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的规定,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普通证书,个人每证5元,单位每证10元;国家特制证书,单位和个人均为每证20元;对“三资”企业颁发土地证书的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20元。拥有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土地登记时,可根据实际需要,自愿选择普通证书或特制证书并缴纳相应的证书工本费。
二、国土资源部对土地证书曾做过改版,但只是对证书内容的改动,没有改变证书样式。因此,新版土地证仍分为普通证书和特制证书两类,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仍应按〔1990〕国土籍字第93号文件规定执行。对违反规定,强行要求单位或个人使用国家特制证书而收费的,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三、目前,对“三资”企业和国内企业收取土地证书工本费存在双重标准,按照国民待的原则,“三资”企业的土地证书工本费应与国内企业执行相同的收费标准,即:普通证书每证10元,国家特制证书每证20元。
四、上述规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关于确保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政策贯彻落实的通知
来源:收费管理处 时间:2014-05-28字体:[大] [中] [小]
省直有关单位,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物价局)、财政局(委),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物价局)、财政(税)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细化方案,抓好贯彻落实,对涉及面广、情况较复杂的收费项目做好正面引导和解释工作,维护好企业的合法权益,确保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工作平稳、顺利推进。
(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督促涉及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单位及时注销(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更新收费公示牌、收费软件的收费标准。
***:2.关于免征中央 省设立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退库申请有关要求